朗读
7月28日,《浙江省河长制规定》(下称《规定》)获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成为全国首个专项立法的河长制法规。浙江6万多名河长履职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013年以来,浙江创新河湖管理模式,全面推行河长制,特别是在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方面取得良好成效,赢得百姓点赞。
省十四次党代会提出要“高标准推进‘五水共治’,坚持和深化河长制”。作为全国先行先试的典型,我省河长制如何在前期探索实践的基础上加以总结深化?《浙江省河长制规定》的出台,以立法形式,固化先进经验,明确河长担当,并为各级河长履职提供法制保障。
浙江经验立法固定
2016年以来,特别是中央发布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之后,浙江继续开拓创新,健全河长制。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省治水办(河长办)走访全省多地,对河长制实施情况深入调研,征集各级党委、政府、人大代表、各级河长的意见建议,形成了立法草案。
“《规定》的出台,是对我省近年来河长制先进经验的固化,同时也为规范河长工作行为和职责提供了重要依据。”《浙江省河长制规定》立法调研小组成员、省治水办(河长办)宣传组副组长汪劲松说,《规定》既秉承了中央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精神,又彰显出浙江在生态文明建设和河湖管治上的地方特色。
《规定》将河长制明确为:“在相应水域设立河长,由河长对其责任水域的治理、保护予以监督和协调,督促或者建议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解决责任水域存在问题的体制和机制。”
《规定》将河长的职责定位为监督和协调。而河长的责任田,不仅指大江大河,还包括小沟小溪。这与我省全域剿灭劣Ⅴ类水、建立高标准长效机制的要求相符。《规定》对河长负责水域专门做了解释,其中包括江河、湖泊、水库,也涵盖沟渠、水塘等小微水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