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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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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9月20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推动实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和约束各地严格按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谋划经济社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建立手段完备、数据共享、实时高效、管控有力、多方协同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有效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合理控制空间开发强度,切实将各类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为构建高效协调可持续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定期评估与实时监测相结合。针对不同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状况,定期开展全域和特定区域评估,实时监测重点区域动态,提高监测预警效率。

——坚持设施建设与制度建设相结合。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需求,既强化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又着力完善配套政策和创新体制机制,增强监测预警能力。

——坚持从严管制与有效激励相结合。针对不同资源环境超载类型,坚持陆海统筹,因地制宜制定差异化、可操作的管控制度,既限制资源环境恶化地区,又激励资源环境改善地区,提高监测预警水平。

——坚持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坚持统分结合、上下联动、整体推进,强化政府监管能力,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形成监测预警合力。

二、管控机制 

(三)综合配套措施。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为超载、临界超载、不超载三个等级,根据资源环境耗损加剧与趋缓程度,进一步将超载等级分为红色和橙色两个预警等级、临界超载等级分为黄色和蓝色两个预警等级、不超载等级确定为绿色无警等级,预警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绿色。

对红色预警区、绿色无警区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预警等级降低或者提高的地区,分别实行对应的综合奖惩措施。对从临界超载恶化为超载的地区,参照红色预警区综合配套措施进行处理;对从不超载恶化为临界超载的地区,参照超载地区水资源、土地资源、环境、生态、海域等单项管控措施酌情进行处理,必要时可参照红色预警区综合配套措施进行处理;对从超载转变为临界超载或者从临界超载转变为不超载的地区,实施不同程度的奖励性措施。

对红色预警区,针对超载因素实施最严格的区域限批,依法暂停办理相关行业领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手续,明确导致超载产业退出的时间表,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减量化;对现有严重破坏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违法排污破坏生态资源的企业,依法限制生产、停产整顿,并依法依规采取罚款、责令停业、关闭以及将相关责任人移送行政拘留等措施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不力的政府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实施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视情况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当地政府要根据超载因素制定系统性减缓超载程度的行动方案,限期退出红色预警区。

对绿色无警区,研究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发展权补偿制度,鼓励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适宜产业发展,加大绿色金融倾斜力度,提高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权重。

(四)水资源管控措施。对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制定并严格实施用水总量削减方案,对主要用水行业领域实施更严格的节水标准,退减不合理灌溉面积,落实水资源费差别化征收政策,积极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对临界超载地区,暂停审批高耗水项目,严格管控用水总量,加大节水和非常规水源利用力度,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对不超载地区,严格控制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强化水资源保护和入河排污监管。

(五)土地资源管控措施。对土地资源超载地区,原则上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城镇建设用地零增长,严格控制各类新城新区和开发区设立,对耕地、草原资源超载地区,研究实施轮作休耕、禁牧休牧制度,禁止耕地、草原非农非牧使用,大幅降低耕地施药施肥强度和畜禽粪污排放强度;对临界超载地区,严格管控建设用地总量,逐步提高存量土地供应比例,用地指标向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倾斜,严格限制耕地、草原非农非牧使用;对不超载地区,鼓励存量建设用地供应,巩固和提升耕地质量,实施草畜平衡制度。

(六)环境管控措施。对环境超载地区,率先执行排放标准的特别排放限值,规定更加严格的排污许可要求,实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加大减量置换,暂缓实施区域性排污权交易;对临界超载地区,加密监测敏感污染源,实施严格的排污许可管理,实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采取有效措施严格防范突发区域性、系统性重大环境事件;对不超载地区,实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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