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发〔2014〕25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
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 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和
完善我省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全省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
发展,不断提高我省新型城市化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实施因城而异分类有序的落户政策
(一)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街道)和其他建制镇(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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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的人员,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
常住户口。流动人口总量超过本地户籍人口三分之一且城区人口
50 万以上的县(市),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发展需要,可
以参照实行所在设区市城区的具体落户标准,但对合法稳定住所
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
不得超过3 年。
(二)在设区市(除杭州市以外)城区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
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
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区人口
100 万以下的,可以参照县(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其中城
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
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
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
超过3 年。城区人口100 万以上的,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
要求不得超过5 年;其中城区人口300 万以上的,可以对合法稳定
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
定。
(三)杭州市要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发展需要,进一
步调整完善城区的现行落户政策,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具体政策
由杭州市政府研究制订,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进一步放宽人才落户政策
(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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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全面放开的落户政策。对具有专业
技术职称、技能等级的人员,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更加宽松
的落户政策;实行积分落户制度的城市,要根据技术职称和技能等
级高低,合理设置倾斜性分值和权重。
(二)国家、省“千人计划”引进人才和持有《浙江省海外高层
次人才居住证》的人员等高层次人才,县级以上政府规定属于突
出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或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别需要的其他特
殊人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其他条件限制。
(三)被县级以上政府或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力社保等部门评
为劳动模范、道德模范、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
号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可以在当地申请常住户口,不受其他条件
限制。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合理确定其他有突出贡献人员范围和
落户规定期限。
三、规范相关人员户口迁移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