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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56号)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政〔2015〕20号)及《台州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台科〔2015〕13号)等政策,决定推广应用创新券。
第二条 创新券是为强化本县创新能力而设计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由县政府向企业或个人发放。领取创新券的单位或个人用创新券向各级创新载体和各类中介机构购买服务。
第三条 创新券制度与实施产业政策、提升县域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广泛引导、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共同成立县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由县科技局局长任组长,县科技局、县财政局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县科技局、县财政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创新券有关政策的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研究解决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县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具体由县科技局科技管理科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行与管理,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审核、发放、兑现等工作。
第三章 对象与范围
第六条 创新券的应用对象: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省部属科研院所、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创新载体(以下简称“省级创新载体”)按省科技厅统一要求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云服务平台”)向我县企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利用创新券提供科技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其他创新载体和中介机构通过云服务平台注册后向社会开放,经科技局牵头确认后可列入创新券应用单位。创新载体需公布可提供的服务信息以及收费标准,及时更新服务进展,接受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级监督,按期到县科技局结算兑现。
第七条 创新券的发放对象:在我县注册成立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个人创业者,企业和个人创业者可使用创新券购买科技服务。优先支持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和个人创业者,众创空间在孵企业和个人创业者。
第八条 创新券可用于企业购买与非关联单位合作或自主开展研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检索查新等,还可用于专项审计和发明专利申请。技术服务的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执行。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县级及以上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创新券政策支持范围。
第四章 使用与兑现
第九条 县科技局、财政局根据年度创新券工作和计划额度,在线发放创新券。企业或个人根据创新载体提供的实际服务,凭持有的创新券抵扣相应的服务费用,创新载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创新券。
第十条 创新券分为综合服务券、审计服务券和发明专利券。
(一)综合服务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