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台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台政发〔2011〕25号)、《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台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生育保险部分项目基金支出渠道的通知》(台人社发〔2017〕10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1月1日起,本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全部纳入生育保险范围。
二、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一并办理生育保险申报手续。
三、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了连续缴费义务满1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