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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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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9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  尹蔚民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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