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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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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  

    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就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分别简称民办技工院校、民办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民办技工院校、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其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民办技工院校和民办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另有规定的除外。其名称的行业表述应当与学校办学所在地、类别、层次等相符合。其行业表述由专业特点或者办学特色等加学校类别组成,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行业习惯可以不加专业特点或者办学特色的除外。(见附件)

  三、民办技工院校和民办培训机构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学校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等作字号,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学校授权,且使用该学校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该学校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有其他含义或者指向不明确的,可以不经授权。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用作字号,但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四、民办技工院校和民办培训机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中央”“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在名称中使用上述字样的,应当是行业的限定语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其他企业未经民办技工院校或民办培训机构审批机关审批,名称中不得含有“技师学院”“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申请筹设或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技工院校或民办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核准名称向民办技工院校或民办培训机构审批机关报送审批。民办技工院校和民办培训机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举办者应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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