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清明节期间森林消防工作,有效控制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地降低森林火灾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保护绿水青山,全面推进“六美”三门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3月24日至4月8日为森林禁火期,全县林业用地及距林缘100米野外为森林禁火区。在森林禁火期及禁火区内,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
(二)禁止在禁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钱、点蜡烛、送坟灯、烧坟草、放孔明灯;
(三)禁止在禁火区内烧荒、烧灰、烧地坎草、炼山等一切生产性用火;
(四)禁止在禁火区内吸烟、野炊、玩火;
(五)禁止在禁火区内违法狩猎和使用容易引发明火的猎捕工具及狩猎方法;
(六)禁止在禁火区内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七)禁止未经批准在禁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
(八)禁止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要落实森林消防责任,开展森林消防宣传教育,大力倡导植树、献花等文明祭祖风尚。要组织力量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在重点林区、水库库区、坟墓集中区等进出路口设立临时森林消防检查点,对违法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集中保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要加强烟花爆竹的源头管理工作,无证经营的一律予以没收并处罚款。要加强扑火物资贮备和扑火应急准备工作。
三、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