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根据省市要求及《三门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并轨工作实施办法》(三政发〔2014〕80号)规定,经十六届县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适当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按原《三门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三政发〔2003〕41号)参保,未衔接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
二、调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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