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行为,全面推进我县义务教育公平、均衡、优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省市有关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的文件精神及我县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实现教育均衡和促进教育公平为出发点,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实施“阳光招生”政策,努力为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提供优质的教育条件和公平的教育机会。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学,加强管理,规范操作,推进招生制度改革,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海游街道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办法
(一)学区划分
1.2018年海游街道范围内小学、初中学区以《关于三门县海游街道学区划分调整的通知》(三教教〔2015〕80号)文件为准(见附件)。
2. 海润街道的原省工业园区范围内小区、上枫坑村、下枫坑村适龄儿童少年在2016年6月30日前取得户籍的,到心湖小学直接办理报名手续;符合摇号条件的参照第一、二批次摇号对象执行。
3.三门县城关中学和实验初级中学为同一学区,新生只可选其中一所学校报名。
4.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和房产(或父母户籍)不在同一学区内的,以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所在学区为准。
(二)招生学校及计划数
学 校 | 班级数 | 班额 | 总招生数 | 备注 |
县实验小学 | 6 | 45 | 270 | |
海游街道中心小学 | 6 | 45 | 270 | |
县外国语小学 | 8 | 45 | 360 | |
心湖小学 | 8 | 45 | 360 | |
海游街道初级中学 | 10 | 50 | 500 | 其中特长生10人 |
县城关中学 | 10 | 50 | 500 | 其中特长生10人 |
县实验初级中学 | 8 | 50 | 400 | 其中特长生10人 |
(三)直接招收对象及办法
1.报名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适龄儿童少年在2016年6月30日前(即2016年县政府关于《三门县户口迁移实施细则》出台前)有学区内户籍的。
(2)至招生当年6月30日,适龄儿童少年户籍迁入学区内满3年的(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工作正常调动的随迁子女户籍迁移不受时间限制)。
(3)符合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台州市人才新政三十条>的补充意见》的通知(三人才领〔2017〕6号)及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县人才积分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三县委办〔2017〕46号)文件规定的入学对象,由县人才办负责审核其报名资格,严格把关,在6月10日前提出需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名单,由县教育局负责统筹安排其入学。
(4)上年度实际入库税收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中,至招生当年6月10日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一年以上员工的随迁子女,或在2017年6月10日前取得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员工的随迁子女(提供其父或母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任职文件、相关证书、签订的3年以上劳动合同和近12个月该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清单)。
(5)省、市级特色示范校的初中特长新生参照县普通高中体艺特长生招收办法,由学校组织报名,县教育局组织专家评审,通过严格考核测试后予以录取。
(6)其它符合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条件的适龄人员。
2.报名时间及录取办法
(1)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须在6月25日到所在学区学校直接办理报名手续。其中第(1)、(2)类对象报名时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3)、(4)、(6)等三类对象须在6月10日前到县教育局教育科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县教育局负责统筹安排入学。
(2)相关部门在6月30日前完成审核工作。7月3日前公示学区内新生预录取名单,公示期为3天。如在公示期内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则不予录取注册;符合录取条件的适龄人员,须于8月31日到录取学校报到注册。
(四)摇号对象及办法
1.第一批次:在完成上述对象招生工作后,若海游街道范围内某小学或某初中有空余学额,则按以下办法进行招生。
(1)招生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 至招生当年6月30日,适龄儿童少年户籍迁入学区内未满3年,且其父或母在2016年6月30日前有学区内户籍的。
②至招生当年6月30日,适龄儿童少年户籍迁入学区内未满3年,且其父或母在招生当年6月10日前取得学区内房产的。
房产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须是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一方为产权人(或共有人),若产权人与共有人非直系亲属的,只能受理其中一人的申请;②房产性质须为住宅或商住。
(2) 招生时间及录取办法
①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须在7月9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或房产所在学区学校进行预登记。县实验小学和外国语小学、海游街道中心小学和心湖小学分别为组合学区。小学新生只可在组合学区中选择一所学校报名,重复报名者取消报名资格。第①类对象报名时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第②类对象报名时提供户口簿、不动产权证(房产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若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须提供购房合同、全额付款发票或首付款发票、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资金发放凭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②相关部门在7月12日前完成审核工作。7月14日上午预录取,公示期3天。若空余学额大于或等于报名审核通过数时,通过审核对象予以全部预录取;若空余学额少于报名审核通过数时,采用电脑摇号方式录取。
③摇号未录取的,须在7月19日到上述其他完成同批次招生后仍有空余学额的学校继续申请。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