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8〕61号,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18年6月29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修订的背景
2013年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2号)实施以来,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的保险规模、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程度不断提高,有效化解了渔业生产自然风险,收到了渔民群众的欢迎。
2015年
省政府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印发了《浙江省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1号),对我省农业保险开展的有关内容进行了明确。
2016年
省政府《关于做好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续工作的函》(浙府法函〔2016〕101号)要求,暂时保留《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2号),现修改后重新发布。
二、文件的主要政策措施
01什么是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
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了共同抵御渔业生产存在的风险,具有同一保障要求的船东采取合作互助的组织形式,满足所有成员对风险保障需求。参加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的船东以缴纳保费的形式聚集基金,用于发生风险损失后的经济补偿。
为鼓励和支持我省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工作开展,促进渔民增收和渔区稳定,省政府设立政策性渔业保险补贴专项资金。对参加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的省渔业互保协会会员给予互助保费补贴:
渔船财产互助保险按全损责任应缴互助保费的20%给予补贴;雇主责任互助保险中的意外身故责任和意外致残责任(意外身故责任50万元以内和意外致残责任30万元以内的保额部分)。
02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与商业保险有何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