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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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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天然气是优质高效、绿色清洁的低碳能源。加快天然气开发利用,促进协调稳定发展,是我国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的重要路径。当前我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还不完备,产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较为突出,主要是国内产量增速低于消费增速,进口多元化有待加强,消费结构不尽合理,基础设施存在短板,储气能力严重不足,互联互通程度不够,市场化价格机制未充分形成,应急保障机制不完善,设施建设运营存在安全风险等。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加快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加快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的任务要求,落实能源安全战略,着力破解天然气产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有效解决天然气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确保国内快速增储上产,供需基本平衡,设施运行安全高效,民生用气保障有力,市场机制进一步理顺,实现天然气产业健康有序安全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产供储销,协调发展。促进天然气产业上中下游协调发展,构建供应立足国内、进口来源多元、管网布局完善、储气调峰配套、用气结构合理、运行安全可靠的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立足资源供应实际,统筹谋划推进天然气有序利用。

规划统筹,市场主导。落实天然气发展规划,加快天然气产能和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加大国内勘探开发力度。深化油气体制机制改革,规范用气行为和市场秩序,坚持以市场化手段为主做好供需平衡。

有序施策,保障民生。充分利用天然气等各种清洁能源,多渠道、多途径推进煤炭替代。“煤改气”要坚持“以气定改”、循序渐进,保障重点区域、领域用气需求。落实各方责任,强化监管问责,确保民生用气稳定供应。

二、加强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促进天然气供需动态平衡

(三)加大国内勘探开发力度。深化油气勘查开采管理体制改革,尽快出台相关细则。(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油气企业全面增加国内勘探开发资金和工作量投入,确保完成国家规划部署的各项目标任务,力争到2020年底前国内天然气产量达到2000亿立方米以上。(各油气企业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自然资源部、国家能源局加强督导检查)严格执行油气勘查区块退出机制,全面实行区块竞争性出让,鼓励以市场化方式转让矿业权,完善矿业权转让、储量及价值评估等规则。建立完善油气地质资料公开和共享机制。(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已探明未动用储量加快动用机制,综合利用区块企业内部流转、参照产品分成等模式与各类主体合资合作开发、矿业权企业间流转和竞争性出让等手段,多措并举盘活储量存量。(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统筹国家战略和经济效益,强化国有油气企业能源安全保障考核,引导企业加大勘探开发投入,确保增储上产见实效。(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统筹平衡天然气勘探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积极有序推进油气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服务国家能源战略、保障天然气供应安全。(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天然气多元化海外供应体系。加快推进进口国别(地区)、运输方式、进口通道、合同模式以及参与主体多元化。天然气进口贸易坚持长约、现货两手抓,在保障长期供应稳定的同时,充分发挥现货资源的市场调节作用。加强与重点天然气出口国多双边合作,加快推进国际合作重点项目。在坚持市场化原则的前提下,在应急保供等特殊时段加强对天然气进口的统筹协调,规范市场主体竞争行为。(各油气企业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国家能源局指导协调)

(五)构建多层次储备体系。建立以地下储气库和沿海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为主、重点地区内陆集约规模化LNG储罐为辅、管网互联互通为支撑的多层次储气系统。供气企业到2020年形成不低于其年合同销售量10%的储气能力。(各供气企业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指导并督促落实)城镇燃气企业到2020年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各地区到2020年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3天日均消费量的储气能力。统筹推进地方政府和城镇燃气企业储气能力建设,实现储气设施集约化规模化运营,避免“遍地开花”,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合资合作建设储气设施。(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指导)作为临时性过渡措施,储气能力暂时不达标的企业和地区,要通过签订可中断供气合同等方式弥补调峰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放开储气地质构造的使用权,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利用枯竭油气藏、盐穴等建设地下储气库。配套完善油气、盐业等矿业权转让、废弃核销机制以及已开发油气田、盐矿作价评估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国家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照新的储气能力要求,修订《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加强储气能力建设情况跟踪,对推进不力、违法失信的地方政府和企业等实施约谈问责或联合惩戒。(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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