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 《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悬挂光荣牌是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弘扬拥军优属优良传统、推进军人荣誉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区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充分认识做好悬挂光荣牌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列支相关经费,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悬挂光荣牌对象准确、档案齐全。各地区要于2019年5月1日前完成为既有全部对象悬挂光荣牌的任务,并将有关情况报送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 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悬挂光荣牌工作,弘扬拥军优属优良传统,营造爱国拥军、尊崇军人的浓厚社会氛围,推进军人荣誉体系建设,依据《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统称“三属”)家庭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 主动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三属”家庭和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对于非持证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和子女家庭,依申请悬挂光荣牌。 同时具备两个以上悬挂光荣牌条件的家庭,只悬挂一个光荣牌。 第三条 光荣牌称号统一为“光荣之家”。 第四条 悬挂光荣牌工作坚持彰显荣誉、规范有序、分级负责、属地落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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