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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MD01-2018-0021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三政办发〔2018〕164号
关于印发三门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发布与传播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三门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台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等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及本县管辖的海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类和标准按照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气象台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和单位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向社会发布混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近似信号。
第五条 县气象台负责我县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的预警信号制作、发布、变更和解除。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或利用现有的传播设施,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途径。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备案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权威发布和传播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其他媒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播发或刊登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必须引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权威发布和传播渠道的信息,并标明来源;引用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必须完整,包含气象台站名称、发布时间和预警区域等,不得擅自删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不得传播虚假、过时和其他误导公众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应与县气象台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获取机制,准确、及时、无偿向社会播发或刊登实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