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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解读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朗读

一、政策背景

(一)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3月15日,《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明确各省自主决定是否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以及选取试点内容。按照农财两部要求,我省开展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需进一步明确中央新产品补贴试点的种类范围、操作办法、责任义务、工作要求等,确保组织实施。

(二)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2016年,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浙江省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浙农专发〔2016〕67号),要求“推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实施,大力推广应用农业生产所急需,安全可靠、先进适用和具有较好推广前景的农业机械,切实解决农业发展特别是粮油及十大主导产业关键薄弱环节机械化需求,并发挥省级资金对地方特色农机化发展的引导作用,全面提升全省农机化水平”,但未细化确定具体的补贴产品种类与要求,在具体操作上也需对此进行进一步的明确。

(三)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2017年,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将我省列入植保无人飞机补贴试点省份之一。2018年,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明确有关工作继续按农办机〔2017〕10号文件执行,相关补贴产品要求及补贴操作需由省级作进一步明确。

根据上述背景,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产品与范围。根据农业部、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要求,进一步调整优化中央新产品补贴、省级补贴产品(以下合称“新产品补贴”)和植保无人机试点产品补贴资质条件:列入新产品补贴的产品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对于可以进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应获得省级以上有效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无法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应提供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报告或定型鉴定报告(包括基本配置、主要技术指标、安全性能等)。,其中设施农业设备产品应为定型产品,有统一的技术规范和产品包装、检验、安装、验收等标准,且符合我省设施农业标准化、智慧化、信息化发展方向,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耐久性、稳定性。同时,中央农机新产品补贴的产品还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①实用新型、整机发明专利文件、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或评价证明之一,②田间实地试验验证情况的相关材料,③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安全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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