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农计发〔2018〕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于近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自2004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以来,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机用机的积极性持续高涨,大量先进适用农机装备被广泛应用于农业生产中,推动我省农业生产实现了由人畜力为主向机械化作业为主的转变。实践证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发展农业机械化、推进农业“机器换人”的有效手段。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相关要求,各省需结合实际制定本省2018-2020年补贴实施方案,进一步确定补贴范围、补贴对象、工作流程、职责分工等内容,为推动今后三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有效实施打好基础。
根据上述背景,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及补贴产品
1.补贴对象。继续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补贴,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2.补贴范围。根据各地机具需求调查情况和实际补贴机具销售数据,取消灭茬机、小粒种子播种机、动力喷雾机、培土机、饲料粉碎机等5个结构简单、低值低价、监管难度大的品目,新增铧式犁、筑埂机、秧苗移栽机、秸秆压块机等4个符合我省农业生产需要的品目,调整后我省中央农机补贴范围确定为14大类33小类76品目。
3.补贴创新试点。继续开展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和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具体办法另行公布。中央报废更新补贴和省级高能耗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工作继续按照浙农计发〔2013〕19号执行,鼓励各地开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农机购置补贴试点。
4.补贴产品资质条件。根据两部实施指导意见,除取得鉴定证书以外,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并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也可享有补贴资质,具体采信工作按照农业部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5.补贴产品投档。由省农机局组织开展补贴产品投档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农机生产企业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并对其提交的投档资料负责。
(二)补贴标准
1.补贴办法。继续实施定额补贴的办法,对购置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浮动符合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