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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门县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三门县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0日

 

三门县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纳入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的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出租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旅馆业客房除外。

第四条 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是指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借鉴旅馆业管理的做法,由乡镇(街道)为主管理、村居(社区)组织实施,通过出租审查、实名入住、离房注销、日常检查等流程,对分散的居住出租房屋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参与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活动。

第六条 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实行网上登记备案和信息登记,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报送的相关信息通过数据流转的方式转报各相关职能部门。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居住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制度,及时受理居住出租房屋租赁申报或者备案的相关材料,实地检查出租房屋是否具备安全条件。

(二)建立居住出租房屋日常管理、检查制度,发现居住出租房屋存在治安、消防、建筑结构安全、无证无照经营、安全生产等问题的,应当督促出租人、承租人及时整改;对隐患较大或者拒不整改的,及时抄告相关职能部门;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抄告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建立居住出租房屋联合整治工作机制,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及时整治居住出租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

(四)建立居住出租房屋检查、指导工作机制,定期指导、支持、帮助和督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五)建立居住出租房屋自治工作机制,协调、指导建立居住出租房屋房东协会等自治组织对居住出租房屋开展自治管理。

第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本村(社区)居住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工作,对出租人申报出租的房屋基本情况进行初审,并督促居住出租房屋当事人及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租赁登记手续。

(二)做好本村(社区)居住出租房屋和相关人员的基础信息采集、登记工作。

(三)做好本村(社区)居住出租房屋的日常检查和管理工作,做好治安、消防、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安全等隐患的排查、责任告知工作。

(四)做好居住出租房屋的安全、法制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五)做好居住出租房屋的自治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本村(社区)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公约,指导建立居住出租房屋房东协会下属分会,对居住出租房屋实行自治管理。

第九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居住出租房屋的信息登记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居住出租房屋的治安、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涉及居住出租房屋的刑事犯罪和治安消防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居住房屋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居住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租赁合同备案、房地产经纪等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物业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利用居住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经营的行为。

电力、燃气及其他市政管理部门、企业负责出租房屋的电力、燃气和其他市政服务的供应与安全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监管、卫生计生、综合行政执法、城乡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居住出租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参与居住房屋“旅馆式”管理的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相关协议并履行义务。

第十一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并符合建筑、消防等安全要求。

(二)自租赁关系建立或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房屋所在村居(社区)报备房屋出租信息。

(三)不得向无有效身份证明的个人出租房屋。

(四)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信息。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应当及时按规定向村居(社区)报送信息,并告知办理居住登记;承租人为境外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五)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向承租人宣传物业管理规定,劝止承租人乱扔垃圾、噪声扰民等不良行为并督促其改正。

(六)合理控制同一套(间)居住房屋内的承租人数,避免和减少消防、治安等方面的安全隐患以及对邻里生活造成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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