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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县级机关办公用房租赁行为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县级机关办公用房租赁行为的补充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9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县级机关办公用房

租赁行为的补充规定

 

为规范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赁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县级机关办公需求,根据《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浙委办发〔2018〕115号)、《三门县县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三政办发〔2014〕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对县级机关办公用房租赁工作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租赁主体

县级机关办公用房租赁工作统一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租赁。

在满足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除外)办公用房需求的前提下,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可优先出租给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使用,租期和租金由承租单位与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协商决定,承租单位不得转租。

县级机关事业单位确需对外租用办公用房的,可以提出申请,经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报县财政局审核安排预算后,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对外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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