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加快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根据《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16〕88 号),特制定本细则。
一、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申请或授权)、标准、商标、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和其他专有技术,并具有基于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获得的产品或服务;
(三)企业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
低于 10%;
(四)企业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