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浙政发〔2018〕35号)等法律法规,划定我县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装配有柴油机从事建筑和市政施工、港口作业、企业厂(场)内作业、农业生产和园林作业等作业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以及其它适用于《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实施时间和区域
(一)海游街道全区域自2019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20891-2007)中的国Ⅰ及以前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该区域内使用的机械排放,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Ⅲ类限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