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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区限制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文件精神,现就我县城区限制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售禁放要求
(一)禁售烟花爆竹种类:严禁向零售点和个人销售礼花类、摩擦型、烟雾型以及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禁止个人燃放的产品。
(二)下列地点及其一百米范围内为禁售禁放区域: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军事设施所在地;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宗教活动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商品交易市场和建筑工地;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县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二、限售限放要求
(一)限放区域:除上述第二条禁售禁放区域之外的城区范围,包括文化路区块在内的老城区全域范围;西区大道和S224省道交汇点以东的县城西区范围;亭游溪以北、岭三线与S224省道交汇点以西的大湖塘新区范围(含三和江景花苑小区),详见附图。
(二)限售限放时间:自2020年1月15日起,在限售限放区域内,允许冬至当天、除夕前一天、除夕当天、正月初一、正月十四等五日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销售和燃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