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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农业农村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三门县来料加工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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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门县来料加工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扶贫产业增收扶持项目管理办法》浙农专发〔2019〕3号)、《三门县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2018-2022年)》精神,深入推进我县来料加工业的发展,现将《三门县来料加工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门县农业农村局  三门县财政局  三门县扶贫办公室

                     2019年5月7日

 

 

三门县来料加工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县来料加工业的深入发展,加快低收入农户增收步伐,促进项目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浙财农〔2017〕124号)文件、《浙江省扶贫产业增收扶持项目管理办法》浙农专发〔2019〕3号)和《三门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三扶贫办〔2018〕20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来料加工项目属扶贫项目。该项目补助资金由县在省按因素法分配下达的专项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来料加工项目由县扶贫办负责协调、指导和督促,县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下拨和绩效评估,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第二章 扶持范围、对象和用途

第四条 扶持范围为全县从事或从业来料加工的低收入户和来料加工经纪人(组织)。

第五条 优先扶持符合以下条件的低收入农户和来料加工经纪人(组织):

1、低收入农户从业者。

2、带动低收入农户就业的来料加工经纪人(组织)。

第六条 来料加工补助主要用于来料加工业务的岗位补贴和场租补贴。

第七条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进行,具体补助标准:

1.对低收入农户从事来料加工实际收入的20%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

2.经纪人或经纪组织可按其实际支付低收入农户年加工费总量的30%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大力鼓励低收入农户自主创业,对低收入农户经纪人,符合补助条件的,可以提高5%-10%的比例给予补助。

3.鼓励来料加工经纪人(组织)在重点帮扶村设立加工点、扶贫车间。对首次设立的,且带动低收入农户就业达5户以上的,可给予不超过年场租金额3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项目申报。来料加工经纪人(组织)每一年度的7月份,根据申报要求如实填写《三门县来料加工业以奖代补项目申报表》(附件1),向加工点所在乡镇(街道)进行申报。各乡镇(街道)将本乡镇范围内所申报的所有项目进行汇总、审查、筛选后确定申报项目,统一填写《__年__镇(街道、乡)来料加工业以奖代补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2)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县扶贫办,并在上报前对申报立项的项目在实施地张榜公示并拍照留存。

申报需提供的资料:(1)申报表(附件1);(2)低收入农户从业人员名册及其身份证复印件(附件5);(3)有低收入农户从业人员签名的加工费发放原始凭证(清单)复印件和银行代发工资清单;(4)低收入农户确认书(附件3);(5)加工厂(点)加工材料(产品)发放清单复印件;(6)加工点、扶贫车间场租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申请场租补贴的提供);(7)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项目实施。乡镇(街道)组织人员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地核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县扶贫办对乡镇(街道)上报的项目资料进行复核,并视情实地抽查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确定项目实施计划,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补助文件。

第十条  在项目立项前和项目完成后,应按照《浙江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浙扶贫办〔2018〕34号)和扶贫资金阳光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在当地政务网站公布,做好项目的公告公示工作,接受群众监督。公告公示内容包括资金扶持对象、补助内容、补助资金、符合的补助条件等。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负责对来料加工项目的日常检查和年度自查工作。来料加工经纪人(组织)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县扶贫办会同县财政局对来料加工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扶贫办会同县财政局视情况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追回补助资金等措施:

  (一)项目实施单位或部门在项目申报、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及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

  (二)拒不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其他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报送资料的;

(四)其他不符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省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若与上级新出台的政策相抵触,以上级的政策为准。

附件:1、三门县来料加工业以奖代补项目申报表

2__年__镇(街道、乡)来料加工业以奖代补项目申报汇总表

3、低收入农户从业人员确认书

     4、三门县专项扶贫资金来料加工项目公示(样本)

5、低收入农户从业人员名册

 

 

 

 

 

 

 

 

 

 

 

 

 

 

 

 

 

 

 

附件1

三门县来料加工业以奖代补项目申报表

一、企业(经纪人)名称

负责人

职务

电话

地址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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