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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作要求,现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目录清单及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公开如下:
台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本机关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严格依法、全面客观的原则。
本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根据执法需要由专卖监督管理处负责为执法人员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保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六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对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填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等文书予以记录。
第七条 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因情况紧急依法先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7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立案审批表》应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
第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分管领导。根据分管领导的意见交由专卖监督管理处办理。填写《立案审批表》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调查核实后,还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中全面反映调查过程及内容,填写《询问笔录》记录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并填写相应文书:
(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实施抽样取证的,应制作抽样取证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实施涉案财物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的,制作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等文书;
(六)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七)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书;
(八)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制作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二条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十三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填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通知书。
第十四条 依法对涉案场所先行登记保存涉案财物、抽样取证的,应通过制作《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等文书全面进行记录,同时还应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五条 承办人在制作《案件处理审批表》,应载明承办人、承办机构审核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内容。
第十六条 法规处对行政处罚进行审查时,应在《案件处理审批表》上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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