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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支持民营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
三防控〔2020〕49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帮助和支持企业渡过难关,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降低企业要素成本负担
(一)降低小微企业用电用水用气成本。除用电价格、管道天然气价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工业用水价格下调 10%(即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下降10%),期限 3 个月。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
(二)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或国有主体开发的小微企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电商园、文创园、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各类园区的中小企业,自2月起免收 3 个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免租金2个月以上的企业房产税按免租金月份数予以减免)。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商务局)
二、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支持
(三)加大企业信贷供给。对受疫情影响遇到困难的企业,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有发展前景但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和经营主体,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相关信贷政策和服务方式,通过完善续贷转贷安排、降低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予以支持。鼓励县域内的政策性银行、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及相关城商行积极向上级行争取专项再贷款额度。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着力提高中长期贷款比重。力争在2019年的贷款基数上新增贷款45亿元,其中新增制造业贷款10亿元,新增普惠口径小微企业贷款 13亿元。
(责任单位:人行三门县支行、台州银保监分局三门监管组)
(四)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适当扩大减费让利幅度、主动下调贷款利率等方式,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确保 2020 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低于 2019 年同期融资成本,其中工、农、中、建四家银行新发放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不超过5%,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下降0.5个百分点以上。充分运用无还本续贷、年审制等创新方式,确保应续尽续。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归还贷款的企业,合理延长还款期限,降低企业还款压力。
(责任单位:县金融工作中心、人行三门县支行、台州银保监分局三门监管组)
(五)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持续开展金融“三服务”活动,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网络、电话等线上服务方式,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鼓励各银行机构积极运用银企融资对接服务平台、“掌上办贷”平台等,提升服务便捷性和可得性,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对接。
(责任单位:县金融工作中心、人行三门县支行、台州银保监分局三门监管组)
(六)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积极对接台州市信用保证基金,对涉及疫情防控的重要医用物资和重要生活物资企业实行“防疫保”阶段性专项扶持政策,开辟绿色通道审批,免收当期担保费,并加大对新增首贷户的支持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归还贷款的担保企业,应加强与贷款银行协商,给予合理宽限期。
(责任单位:县金融工作中心、人行三门县支行)
三、加大对企业的税费支持
(七)执行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