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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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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2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现就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适当加强中央在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事权,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将国家生态环境规划、跨区域生态环境规划、重点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制定,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将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全国性的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和督察,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将地方性的生态环境监测、执法检查、督察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全国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国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管理,全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性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意义、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全国性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国家重大环境信息的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相关国际条约履约组织协调等事项,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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