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县(市、区)气象局:
为了加快推进防雷检测机构诚信管理体系建设,规范防雷检测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防雷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气象局
2019年12月27日
浙江省防雷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防雷检测机构诚信管理体系建设,规范防雷检测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防雷检测活动的机构信用信息的归集、修复及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检测机构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是指气象主管机构在履行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反映从事防雷检测活动的机构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省防雷检测机构诚信管理体系建设的工作指导,负责本单位履行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的归集。
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单位履行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的归集,负责下属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汇交的信用信息的审核和归集。
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将本单位履行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向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
第四条防雷检测机构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实施信用信息归集,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归集
第六条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和不良信息构成。
第七条防雷检测机构的下列信息应当作为基础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一)在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或者注册的信息;
(二)行政许可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作为基础信息予以归集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守信信息是指防雷检测机构在从事防雷检测活动过程中获得相关的表彰奖励等对其信用状况构成正面影响的信息。
第九条不良信息是指防雷检测机构在从事防雷检测活动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市、区)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与防雷检测活动有关的对其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
第十条防雷检测机构的下列信息应当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防雷检测资质证的信息;
(二)在防雷检测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市、区)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处罚的信息;
(三)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
(四)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而被依法强制执行的信息;
(五)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
(六)经依法认定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十一条信用信息由省、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向本级公共数据工作机构或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归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