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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县林权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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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省市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部署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开展林权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精神,积极完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加快构建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完善法制保障,推动林业可持续发展。

二、登记范围

县域范围内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抵押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不动产权利。 

三、登记机构

全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办理林权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

四、登记原则

(一)一体登记原则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登记应当与其所附着的林地一体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二)不变不换原则。2020年11月1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林权证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浙江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浙江省三门县森林资源资产他项权证》)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产权发生转移、变更、灭失时,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换发不动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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