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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台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规定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各县(市、区)局、本级专卖所队: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做到依法许可、统一标准,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现就《台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台烟专【2016】64号】)(以下简称《规定》)具体应用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规定》第二条“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指整个台州地区范围,台州各县市统一适用该规定。
第二条 《规定》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标准的布局仅适用零售许可证的新办。
第三条 《规定》第四条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申请的经营场所如果与住所相连的,应当隔开。隔开的标准为:指用砖混、木质、玻璃等硬质材料固定于室内地面(墙面)的、不可移动的硬隔断来划分经营场所和住所,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的隔断墙(物)体有门、窗、通道的可视同隔断。
第四条 “固定经营场所”一般以该经营场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予以证明,如营业执照经营地址不明确或无法证明的,应通过现场照片予以固定。
“固定经营场所”不包括流动摊点(车)以及尚未竣工或未交付使用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未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写字楼、商用楼宇、住宅,或购进用于自己消费的,不得设立卷烟零售点。
第六条 《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省级及以上“特色小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浙江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或主管部门公布的名单为准。
第七条 《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二级以上”客运站,指根据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交通部门批准认定的二级以上。
第八条 《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 “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集贸市场”指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合法开办的集贸市场。
“市场摊位总数”以市场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参考,结合实地核查确定。不满100个摊位的,可办1本;100个以上摊位的,每增加100个可增设1个,最多设置10个。门面朝市场内外同时经营的零售申请点,应当同时符合朝外的间距要求;已办证的,计入市场内已办零售点数量。门面只朝市场外经营的零售点,不计入市场内已办零售点数量。非市场内的零售点测量距离时,与市场内零售点不作间距要求。
第九条 《规定》第七条第(一)项不包括加盟店,“直营门店”以工商营业执照或该企业的相关文件认定;“纳入省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 以省商务厅公布的名单为准;“全市范围内”指台州地区范围内。
第十条 《规定》第七条第(二)项中的“营业面积”是指经营场所内实际用于营业的面积,应当是能正常通行、有摆放货架或柜台的同一场所,且该经营场所应当与其他空间(包括非营业场所或其他营业场所)隔开,隔开的标准同本解释第三条,且不包括仓库、卫生间、值班室、办公室等。互不连通的经营场所不合计计算营业场所面积,且以室内实际丈量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