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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三门县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企业信用等级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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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行业行为,引导和促进运输和消纳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运输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3419《台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关于转发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明确重中型自卸货车登记证办理的补充通知》(台综执办便函2019102等有关规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起草了《关于三门县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企业信用等级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 年9月24日前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人:蔡霞,电话:89305733,邮箱:723942640@qq.com

附件:三门县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企业信用等级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9月14日


三门县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企业信用等级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行业行为,引导和促进运输和消纳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运输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3419、《台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加强管理,规范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

第三条    台州市市容环卫服务中心指导考核工作。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业务科室负责对管辖区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企业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遵循“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和执行统一的考核标准。

第五条  企业信用等级考核结果统一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第二章  考核等级

第六条  企业信用年度考核实行等级制,年度考核有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七条  考核按照百分制进行月度评分和年度评级,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等级评定根据分值等条件确定。

一、优秀等级

年度考核评分在90分以上的(含90分);

二、良好等级

年度考核评分在80分以上的(含80分);

三、合格等级

年度考核评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

四、不合格等级

(一)年度考核评分在70分以下的。

(二)企业出现下列任意一项规定情形的:

1、因企业原因,发生违反《信访条例规定》,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2、将《三门县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消纳)服务资格证》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

3、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3次或3次以上的。

4、未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内容进行消纳的行为3次或3次以上的。

5、企业内部管理混乱,重大事故(指生产、交通、消防等安全事故)频发,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

6、建筑垃圾消纳企业土地的租赁期限或用途证明过期的

7、经司法机关认定,企业涉黑涉恶的;

8、住建、自然资源、环保、公安、交通、消防、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认定不适宜进行建筑垃圾处置作业的。

第三章  考核内容、标准、方式

第八条   考核内容:

一、质量考核:企业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时违反城市管理等相关规定的行为。

二、安全考核:企业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时违反公安、交通、消防、建设、安监、环保等相关规定的行为。

三、信用考核:企业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被新闻媒体曝光等社会不良行为。

四、加分考核: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注重形象建设等行为。

第九条  考核标准:月度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年度考核评定等级依据全年12个月平均分值与加分考核值之和确定。

第十条   考核方式

一、市、县两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

二、交通、公安、建设、安监、质监、环保等部门抄告的相关信息;

三、社会公众与各界投诉、举报的相关信息;

四、新闻媒体曝光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之日起5日内,以实名书面形式进行申诉或举报。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按照月考核,季公示,年评定的方式,对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运用。

第十三条  月度考核评分低于80分的结果运用:

一、月度考核评分在70至80分的,由管理部门约谈企业负责人,督促企业自行整改。

二、月度考核评分低于70分的,由管理部门约谈法人代表、暂停该企业7天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整改合格后可恢复作业。

三、月度考核评分连续二个月低于70分的,由管理部门约谈法人代表,从次月开始,暂停该企业30天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整改合格后可恢复作业。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级结果运用:

一、在企业申办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增加运力、消纳等业务时,给予开辟绿色通道,优先提供便捷服务。

二、纳入政府征信系统。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级结果运用:

停办企业相关行政许可申请手续,启动企业退市程序。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设立举报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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