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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三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走规模化科学养殖新路,不走散养污染环境老路”决策部署,推动实现“以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循环化、数字化、基地化引领走稳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年)》(浙政函〔2015〕71号)、《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禁限养政策排查整改的通知》(浙环函〔2019〕305号)和《三门县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对2016年划定的三门县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域进行调整,取消限养区,重新设定禁养区。调整后的三门县禁养区面积合计为172.6平方公里(详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养区划定标准
下列区域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1.已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
2.风景名胜区;
3.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4.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二、禁养区划定方案
根据禁养区划定标准,结合三门实际,我县下列区域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1.《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年)》划定的亭旁溪三门饮用水源区、白溪三门饮用水源区罗岙水库、施加岙水库、石门水库等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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