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属性与市场方向兼顾,坚持精准扶持与规范管理并举,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二、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一)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加大民办学校党组织组建力度,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派入党员教师单独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做到应建必建。要把党建工作作为民办学校年检年审、评估考核、管理监督的必备条件和必查内容。
(二)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推进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学校决策层和管理层,涉及民办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董事会(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
(三)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确保民办学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三、建立健全办学机制
(四)建立分类管理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对现有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选择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选择之后举办者可再次申请转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现有民办学校(2016年11月7日前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到2022年底前完成分类登记。在实施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期间已分类登记的学校,可按现有政策再次自愿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学校。
(五)落实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和分类收费政策。民办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内,与公办同类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和住宿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政策按照市场化方向确定。市市场监管局和市教育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民办学校收费监管。
(六)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融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举办教育。鼓励优质公办学校参与、支持民办学校办学;探索不改变薄弱公办中小学公益属性的前提下由优质民办学校进行委托管理;支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
(七)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符合民办学校资金运行规律的资产证券化、项目收益债、教育公益信托、融资租赁等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为民办学校提供用于扩大办学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为目的的信贷支持。民办学校可将产权清晰的非教学设施作抵押,或将学校未来经营收入、办学权、收费权、知识产权、商标权作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探索创建教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教育产业。探索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上市等融资方式进入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八)落实民办学校师生权益保障制度。全面实施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健全教师社会保障制度。民办学校应依法组织教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和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民办学校承担。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专任教师,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同步建立职业年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教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改善教职工退休后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缴费年限可按规定累计计算。鼓励民办学校为教师办理健康险等补充医疗保险。民办学校要逐步提高教师工资,工资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度我市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
民办学校要建立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九)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办学等按《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民办学校退出办法的通知》(温教民〔2018〕116号)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十)扩大优质民办教育资源。优化营商环境,加大政策推介和引资力度,积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优质的国际化学校。为降低民办学校办学成本,鼓励盘活存量教育用地、存量校园等资源,以租赁方式交由社会力量举办学校。探索通过租金优惠和师资扶持等方式,交由拥有教育情结、管理经验和经济实力的教育名家或品牌学校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加大扶持力度,促进现有民办学校整合提升。鼓励优质民办学校扩大办学规模,实行集团化办学。
(十一)推进民办学校内涵发展。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树立正确的办学理念,明确办学定位,引导民办学校走内涵发展之路,推动民办教育优质发展。民办学校要以提高质量为目标,深化课程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和育人模式,培育优质学科、专业、课程、师资、管理,整体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努力形成学校办学特色。
(十二)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健全民办学校教师师德建设机制,完善师德规范,引导教师争做“四有”好教师,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个人信用记录。落实民办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公办学校教师经组织委派到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支教,其原有的公办教师身份、档案关系、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均保持不变,支教期满,回原单位任教。公办学校教师经组织委派到登记为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支教,其原有的公办教师身份、档案关系和社会保险保持不变,工资由民办学校负责,支教期满,回原单位任教。对于符合区域规划、弥补教育资源短缺、促进区域均衡发展的民办中小学校,可通过挂职、支教等形式,派遣一定数量的公办学校在编教师予以支持,派遣数量不超过该民办中小学校教师总数的20%。同一名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在民办中小学校累计任职、任教时间不超过6年。已接收公办学校在编教师超过规定比例或同一名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在民办中小学校任职超过规定年限,教育部门要制定整改措施,于2022年底之前规范到位。
民办学校校长、教师参加职称评审、业务竞赛、荣誉奖励、评先评优等,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民办学校教师纳入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系列、同要求、同待遇的教师培训体系。
(十三)健全教师双向流动机制。完善民办学校教师流动机制,逐步打通全日制公办、民办学校教师流动渠道。公办学校教师应聘到民办学校任教的,经签订聘用合同,工资福利由聘用学校发放,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按有关规定执行,人事关系转入教育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和档案工资管理。从事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民办学校中经教育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原在编在岗公办学校教师,今后若需重新流动到公办学校的,按照工作需要、编制和岗位空缺、专业对口、能否适应等原则,经教育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后直接考核聘用,相关信息应予公开。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的工龄、教龄可以连续计算。
(十四)推行编制报备员额制度。对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机构编制部门给予核定不高于同类公办学校编制标准的50%的非财政供养民办事业编制报备员额(简称编制报备员额),编制报备员额实行用编计划和实名制管理,使用时应符合相关规定。使用编制报备员额教师有关招聘、奖惩、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职称评审及岗位晋级等人事管理事项,参照公办学校同类人员执行,符合省规定条件的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五、加大财政支持和要素保障力度
(十五)优化财政扶持机制。市财政将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有关资金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确保省财政民办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全额用于民办教育。市财政每年安排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继续实施《关于印发瑞安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瑞教义〔2018〕59号)、《关于印发〈瑞安市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瑞教计〔2019〕430号)、《瑞安市教育局 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瑞安市财政局 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瑞安市公益性幼儿园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瑞教义〔2019〕431号),通过政策支持方式,大力支持民办园优质普惠发展。
(十六)鼓励民办学校升等创优。民办学校上年获评星级学校或综合性升等创优荣誉(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民办高中段学校被评为省一、二、三级学校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被评为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的,奖励6万元;民办学校被评为温州市级三星、四星、五星级学校的,分别奖励3万元、10万元、15万元;民办幼儿园被评为温州市级三星、四星、五星级幼儿园的,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6万元。上述各项奖励如是同一系列项目逐级晋升的,予以等第间差额补足。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改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及教科研培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