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卫”战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人才新政40条(试行)〉的通知》(瑞委发〔2018〕53号),根据中央、省委、温州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文件和市委对人才工作部署要求,优化瑞安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结构,完善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机制,提高医疗卫生人才队伍整体素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围绕人才强省和健康浙江战略目标,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大局、以用为本的原则,深入实施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引进、培养一批业务精湛、潜质突出的卫技人员,全面提升新时代医疗卫生人才创新活力和服务能力。
二、人才分类界定
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目录以最新的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为依据,共分五个层次(详见附件1)。人才目录视情予以修订。
三、人才支持政策
(一)个人奖励。
对新全职引进的第一层次、第二层次、第三层次医疗卫生人才,经认定分别给予200万元、120万元、80万元奖励。奖励分5年发放,每年经考核合格后按总金额的20%拨付。
对新自主申报入选的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在我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按照人才层次类别依次给予第一层次、第二层次人才每人200万元、100万元奖励,给予第三层次中的第1-6项人才50万元奖励。奖励分5年发放,每年经考核合格后按总金额的20%拨付。
(二)住房保障。
1.给予租房补贴。对新全职引进在本市工作且目前无住房的医疗卫生人才发放租房补贴,其中第三层次以上医疗卫生人才每人每月2400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200元;全日制本科生每人每月800元。补贴时间累计不超过5年。
2.提供购房补贴。对新全职引进在本市工作,且在瑞安首购商品住房的第一至五层次医疗卫生人才,给予发放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金额依次分别为80万元、6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申请购房补贴时,本人及配偶应未曾拥有过60平方米以上的瑞安市城区范围内住房且未享受过瑞安市住房优惠政策。发放的购房补贴应减去已享受的住(租)房补贴额。所购住房须办理有限产权,自办理产权之日起期限10年。
(三)其他奖励。
“名医生、名护士、名院长”评选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并给予相应的奖励(详见附件2)。
四、配套保障政策
(一)妥善解决岗位聘用问题。医疗机构引进第一、二、三层次医疗卫生人才,首次聘任时,可直接聘用到相关岗位;单位编制不足的,可优先使用周转编制。
(二)完善高层次人才特殊薪酬政策。对第一、二、三层次医疗卫生人才,用人单位可自主探索实行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多种薪酬分配制度,其薪酬待遇水平可由单位自主确定,薪酬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经主管部门审核,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三)妥善解决高层次人才家属就业。妥善安置引进卫生人才的随迁配偶。引进的第一、二层次医疗卫生人才,其配偶原属行政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可给予调入本市行政事业单位。配偶原属医疗卫生单位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或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的,可给予调入本市医疗卫生单位;配偶原属国有企业在编在岗人员的,可给予调入本市国有企业;配偶未就业的,原则上由引进单位妥善安置。
(四)优化人才子女教育服务。在学前教育阶段,对第一至五层次医疗卫生人才子女可在公办或公益幼儿园予以统筹安排。在义务教育阶段,对第一、二层次医疗卫生人才子女,根据教育资源情况由全市公办学校优先安排;对第三、四、五层次医疗卫生人才子女,按照市教育局相关人才子女入学办法统筹安排解决。在高中教育阶段,第一、二、三层次医疗卫生人才子女可不受户籍地限制,根据对等原则报考(或转入)父母居住地或工作地的公办高中,享受本行政区其他学生同等待遇。
(五)引进到卫生健康系统,并安家落户到本市的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按规定办理其配偶、子女的户籍关系随迁手续。
(六)设立人才引荐奖。对引荐第一、二、三层次人才到我市公立医疗机构的,在人才全职到岗6个月后,分别按每人30万元、10万元、2万元的标准给予引才机构或个人引才奖励。
五、引进方式
第一、二、三层次及第四层次第2项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实行常年受理。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局和市人力社保局联合组织。市卫生健康局根据本办法提出具体方案,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予以实施。
第四层次第1项及第五层次医疗卫生人才引进,一般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由市卫生健康局、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发布招聘公告,并通过到高等院校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提前招揽人才。
六、其他
(一)本办法适用于瑞安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二)除《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人才新政40条(试行)〉的通知》(瑞委发〔2018〕53号)和《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大学生来瑞就业创业十条政策的通知》(瑞政办〔2019〕46号)已明确涉及的由市财政保障的人才经费外,在本办法出台后两年内,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总额的80%、用人单位负担总额的20%;第三年起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总额的60%、用人单位负担总额的40%。
(三)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人才晋升为更高层次的,按照新晋层级标准补足奖励资助差额。
(四)确属我市医疗卫生紧缺专业、重点发展学科所需人才的,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局和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后,可按“一人一议”办法提高待遇标准。
(五)夫妻双方均符合相应规定的,按各自的层次标准分别享受,夫妻购房补贴总额不超过购房款。
(六)引进的第一层次至第五层次人才须与我市公立医疗机构签订10年及以上聘用合同(不含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未满服务期不得调离我市卫生健康系统。引进的人才在签约服务期未满而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终止合同或协议,并根据服务年限按比例追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
1.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提前终止合同或协议的;
3.出现重大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的;
4.严重违规违纪或违法犯罪的。
(七)本办法不适用于瑞安市内人才流动(包括调离本市重新引进的医疗卫生人才)。
(八)凡涉及与本办法同性质、同类型或符合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相关优惠政策的,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九)《瑞安市“名医名院长”评选暂行办法》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支出。
(十)本办法作为《瑞安市人才新政40条(试行)》的重要补充,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具体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局及市人力社保局等有关部门承担。
附件:1.瑞安市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目录
2.瑞安市“名医名院长”评选暂行办法
附件1
瑞安市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目录
一、第一层次
1.省“特支计划”(省“万人计划”)人才。
2.省“千人计划”人才。
3.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和第一层次培养人员,长江学者青年学者,“钱江学者”特聘教授。
4.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5.省级医学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6.国家自然科学、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第二、三完成人,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7.国家名中医。
二、第二层次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2.省“151 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才。
3.温州市“特支计划”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原温州市杰出人才与青年拔尖人才、温州市突出贡献科技人才和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温州市“5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