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实现“村村通”向“路路好”转变,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13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2015年省政府民生实事扎实做好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交〔2015〕7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也适用于农村联网公路、村道危桥改造等项目。为便于表述,下面相关条款中的“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同时也包含“农村联网公路、村道危桥改造等项目”之内容。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机耕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改造提升是以通村公路为重点,在现有老路基础上对农村公路进行改造提升。一是对交通量较大、通乡镇(街道)、中心村或风景区,具备拓宽条件的路线原则上按四级公路双车道标准建设,路基、路面宽度分别不小于6.5米、6.0米;二是对交通量相对较小、具备拓宽条件的通乡镇(街道)、中心村或风景点的路线,要求路基、路面宽度不小于5.5米、5.0米,且路面拓宽宽度不小于1.0米;三是对受地形限制不具备全线拓宽条件的路线宜采取局部改善措施,如路肩硬化、局部拓宽、降低纵坡、弯道改善、边沟硬化等处治措施,错车道设置原则上每公里不少于3个,且满足通行和通视要求。
农村联网公路建设主要是打通断头路和重要公路连接线,按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双车道路基、路面宽度不小于6.5米、6.0米;单车道路基、路面宽度不小于4.5米、3.5米,且必须按规定设置错车道,满足农村客运班线的基本要求。
村道危桥改造是指对桥梁技术鉴定为四类及以上,实施拆建或加固维修等措施,达到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为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考核工作,负责定期向市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报实施情况等工作;市农村公路工作办公室(市公路管理局)负责改造提升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的编制、工程监管;市财政局负责提升工程年度建设计划资金的安排和保障、工程结算审价;市审计局负责审计监督;乡镇(街道)为农村公路提升工程的实施主体,具体实施辖区内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对辖区内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工作负总责;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实现监管全覆盖。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实行项目库管理。乡镇(街道)要将三年建设项目上报市公路管理局,市公路管理局核对后,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建立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项目库。各乡镇(街道)在每年10月份前申报下一年度提升改造计划,计划编报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总量控制、以完成上级任务为限”的原则。市公路管理局对上报的计划进行实地勘察、核查认定,科学合理确定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项目,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交通工程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
各乡镇(街道)前期工作完成后,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辖区内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项目书面申请:
(一)要求列入计划的申请报告;
(二)农村公路现状及拟建设说明;
(三)沿线村的意见,并出具今后如有重点工程建设服从有关政策处理的承诺书;
(四)征迁工作情况。
第六条 根据改造提升工程计划编报时限要求,各乡镇(街道)提前做好年度建设计划的前期准备工作,确保计划按时实施。经批准实施的工程项目应确保在规定的建设期限内完成。对未能按计划时限完成的乡镇(街道),除年度考核扣分外,核减下一年度的计划额度。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由乡镇(街道)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公路行业专业设计资质单位承担。
承接项目的设计单位将勘察设计成果交给乡镇(街道),乡镇(街道)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后,报市交通运输局批复。
第八条 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建设管理实行乡镇(街道)负责制。乡镇(街道)对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投资、廉洁等全面负责。
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建设实行招投标制。乡镇(街道)作为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工作。
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应具备相应交通工程资质,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合同,并严格按合同要求履行。
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可按单项或多项工程合并等方式落实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取得交通部颁发的《交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并且资质等级要与所监理工程相适应。
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制。乡镇(街道)在工程开工前,应向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办理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向市交通运输局办理施工许可申请书,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接受并主动配合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