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乡村振兴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8年6月14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安市乡村振兴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乡村振兴项目管理,促使我市乡村振兴战略有序推进,根据《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2018-2022年)》(温委发〔2018〕1号)、《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2018-2022年)》(瑞委发〔2018〕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安排的乡村振兴项目管理。
各相关部门负责的与乡村振兴相关项目的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乡村振兴项目,是指西部休闲产业带、乡村振兴示范带、田园综合体、新时代“美丽乡村”(乡村振兴示范村、整洁乡村、景区村庄、历史文化古村落保护与利用)等四类项目。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村振兴项目的前期调研、统筹谋划、建设管理等。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申报事项。
(一)申报范围。
西部休闲产业带涉及范围:陶山、桐浦、湖岭、芳庄、林川、高楼、平阳坑、马屿、曹村等9个乡镇;
乡村振兴示范带是指《瑞安市乡村振兴示范带规划》确定的范围;
田园综合体是指《瑞安市田园综合体规划》确定的范围;
新时代“美丽乡村”是指我市城镇范围外的597个村。
(二)申报时间。
每年9月30日前申报下年度乡村振兴项目。
(三)申报材料。
1.《瑞安市乡村振兴项目立项申请表》(附件1)。
2.项目申报文件。
3.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明确建设内容及规模,编制分年度创建计划、工作举措,明确投资主体、投入金额、筹资方式、运行方式、建设周期、预期效益等内容(附件2)。
4.乡村振兴示范带、田园综合体等项目须提供项目规划文本;新时代“美丽乡村”项目须提供设计方案文本。
5.其他申报材料:如村级建设项目应提供相应的村民全体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等。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四)申报程序。
1.组织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规划向市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乡村振兴办)提出项目申请后,由市乡村振兴办统一建立项目库。
2.实地考察。根据申报情况,由市乡村振兴办组织部门及专家组成项目考察组进行实地考察,主要考察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等内容。
3.会议联审。市乡村振兴办组织有关部门及有关方面专家对报送材料进行评审。
4.现场答辩。乡村振兴示范带和田园综合体由市乡村振兴办组织评审答辩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及相关人员对项目规划、项目设计方案、建设计划、保障措施等相关情况进行阐述,并回答相关问题。
5.综合审定。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建设项目并列入年度计划。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项目立项。
涉及新增用地指标、改变土地用途及影响建筑物结构安全的新建项目,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对不涉及新增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及建筑物结构安全的建设项目依照以下内容执行。
(一)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市乡村振兴办备案后,下达投资计划。
(二)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报市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下达投资计划。
(三)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经市乡村振兴项目审核小组(由市农办、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另行发文确定)审查同意后,下达投资计划。
(四)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经市乡村振兴项目审核小组审查,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下达投资计划。
第二年计划实施的项目须于前一年的12月20日前完成立项审批流程。
第七条 造价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