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6月14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的导向和调节作用,引导市民合理选择出行方式,促进机动车合理分流,切实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有效缓解交通拥堵和停车难矛盾,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11〕408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浙价服〔2014〕167号)和《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瑞政发〔2014〕5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瑞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在瑞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为车辆提供停放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价格管理形式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以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辖区内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二)交通场站停车场;
(三)公立医院、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
(四)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
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以外,其他各类停车场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三、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确定的原则
(一)差别化收费原则。城市道路停车收费标准遵循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收费、同一区域内城市道路停车收费高于配套停车场收费、白天收费高于夜间收费的原则,实行差别化收费。
(二)合理补偿成本原则。配套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综合考虑停车场的设施等级、服务条件、市场供求关系、地理位置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并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收益。
(三)动态调整原则。根据交通状况和泊位供求状况,建立停车收费区域动态调整机制,依据交通拥堵指数、高峰时段平均行车速度以及道路泊位利用率和周转率、平均停车时长等因素,对停车收费区域等级实行动态调整,由公安交警部门会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对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予以调整,调整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停车场须具备的条件
(一)市区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应符合本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总量控制的要求,与停车需求状况、道路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并满足不同时段停车的需求,由公安交警部门会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置和撤除,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停车场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税务登记部门申请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