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的管理工作,实现餐厨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7 号)、《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7〕351号)、《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餐厨垃圾处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 本市餐厨垃圾处理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与分类处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许可的资质审批;负责餐厨垃圾统一收运招标工作;负责全市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的监管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依法对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在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告知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单独投放、交由取得行政许可的收运单位统一收运,并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中对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提供餐饮单位基本信息,联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制度;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成立市餐厨垃圾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全市餐厨垃圾管理工作,依法整治餐厨垃圾非法投放、收运、处置等行为。
第七条 有集体食堂的市直有关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做好餐厨垃圾收运记录台账。
市区以外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督促辖区内经营性饮食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合同,开展餐厨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鼓励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和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设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九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范行业内餐厨垃圾的投放、收运、处置行为,推广餐厨垃圾减量化方法,并将餐厨垃圾管理纳入餐饮单位等级评定和诚信管理范围,督促餐饮单位做好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置工作。
第十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和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油水分离装置,对油水实施分离处理;产生的污水排入城市公共污水管道的,应当达到纳管标准。
第十二条 收集餐厨垃圾应当使用专用收集容器,不可再食用的废弃动植物油脂应当与其他餐厨垃圾分别收集、储存。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垃圾投放,不得将非餐厨垃圾作为餐厨垃圾投放。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取得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许可的单位签订收集运输协议,约定收运时间和频次,对交付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进行确认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给未取得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对餐厨垃圾实施就地处置的,应当及时报所在地的市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备案。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会同环保、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其就地处置的设备、技术进行可行性、安全性论证。
第十五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对餐厨垃圾实施就地处置的,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地方性标准,无地方性标准的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单位标准的处置设施,并保持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行,其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和最终产生物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环境保护要求。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记录就地处置的餐厨垃圾总量、产生物数量和去向,并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定期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实施就地处置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就地处置达不到餐厨垃圾处置要求的,应当责令产生单位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