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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海曙区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9〕10号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医疗保障局、海曙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制订的《关于推进海曙区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海曙区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

区卫生健康局 区民政局 区发改局 区教育局

区财政局 区人力社保局 区住建局 区医疗保障局

海曙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48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宁波市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8〕132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我区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基本、统筹发展”的原则,发挥政府在加强规划、出台政策、规范市场等方面作用,强化部门协作,统筹社会资源,鼓励多元发展,推进“养”和“医”的无缝对接,全面建成以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元化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重点,覆盖城乡、转诊顺畅、功能合理的具有海曙特色的医养结合服务体系。

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我区在2018年底前,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已经初步建立。90%以上的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100%的养老机构签约合作,并逐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9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老年人就医绿色通道;居家老年人群的家庭医生签约覆盖率达65%以上,推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老年人健康服务管理,全区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67%以上。1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到2020年,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医疗护理与长期照护有机衔接,健康养老服务质量全面提升。各类养老机构医疗服务功能更加完善,与医疗机构合作更加紧密,医疗护理水平逐步提高。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签约服务机制更加成熟,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全区所有医疗机构开设老年人就医绿色通道;65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纳入健康管理;居家老年人群的家庭医生签约覆盖率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明显提升;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均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力争建成1家老年医疗服务机构;实现每百名老人有护理型床位不少于2张,其中80%为以长期照护为主、医疗护理为辅的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20%为以医疗护理为主、兼顾长期照护的医疗机构老年康复护理床位。老年医疗护理和康复人才培养机制健全,人才队伍得到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推进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统一规划,在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做好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的规划衔接,实现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融合布局。新规划建设的居住小区和社区,应按规定保障医疗、养老等公共设施配套,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用地纳入城市控规和土地利用规划。新规划建设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原则上应在周边相应预留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用地,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养老)用地(总面积3.5万平方米以上且物业全部持有)需公开出让的,经区政府集体研究决定,可按不低于基准地价的8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行业主管部门需制订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养老)用地履约监管协议,作为土地出让挂牌文本附件,明确履约具体内容、监管措施和违约处理方式。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实施履约监管。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用途的,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载明项目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的相关要求,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

(二)加强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合作运行。支持以签约、托管、对口支援、合作共建等形式确定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项目、服务方式以及责任与义务等。鼓励区第二医院、区中医医院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医疗卫生机构要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并承接养老机构转诊的急重症老年人。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作为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镇(乡)、街道要大力推动农村敬老院从五保供养机构向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转型发展。通过建立1+1+X医疗养老联合体(即1家公立医院+1家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X家辖区内养老机构组成)或依托紧密型医联体建设,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及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支持“养医签约”,对于不具备条件设置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要按照就近原则,与基层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巡诊转诊、康复指导、远程医疗等服务,或者由有能力的医疗机构托管其内设医务室,选派医护人员开展医疗服务。

(三)推进老年医疗机构和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加快发展为老年人服务的专业医疗机构,合理规划布局,逐步形成涵盖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康复医院以及综合医院、中医院老年病科等在内的多层次老年医疗服务体系。支持“养中有医”,将养老机构设立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等医疗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优先予以审批,并加大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在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基础上,逐步形成有梯度的老年医疗护理体系,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医疗机构转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利用闲置床位开设老年康复和护理病区,并开展安宁疗护试点项目,支持区第二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康复护理工作。鼓励在老年人集中的城区街道、中心镇规划建设老年护理照料中心,并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以长期照料、专业护理和临终关怀为核心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在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开设医疗机构,100张床位及以上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和助养型养老机构要单独设置卫生室(医务室),条件具备的可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安宁疗护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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