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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衢州市衢江区旅游重特大事故突发
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旅游企业:
为了避免重特大事故突发事件发生后事故升级,后果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确保迅速、正确、有效地处理旅游安全事故,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我区旅游安全实际,特制定《衢州市衢江区旅游重特大事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旅游企业也可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好各自的应急预案,做好防范工作。
衢州市衢江区旅游重特大事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一、总则
(一)为避免重特大事故、突发事件发生后事故升级、后果扩大,使抢险救护工作做到有组织、有准备、有秩序地开展,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规章,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本预案所指的事故是指因人为或自然现象所产生的,给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事实。
(三)本预案适用于在衢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以下各类事故的情况:
1、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或受伤5人以上的重特大旅游事故。
2、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影响特别重大的旅游事故。
3、一次造成旅游者30人及其以上急性中毒事件。
4、其它重大突发旅游事件。
本预案不适用破坏性事故。
二、事故报告
(一)事故报告坚持“信息畅通、快速准确、分工负责、及时补报”的原则。
(二)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当事部门)必须立即向行政主管单位报告,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并保护好现场。
(三)事故报告程序:
1、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按照事故报告的内容要求,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报告区旅游主管部门。
2、发生外国旅游者或港澳台同胞伤亡事故时,应立即通过外事侨务对台等管理部门通知有关部门和组团单位,对在华死亡的外国旅游者应严格按照外交部《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3、事故情况或初步原因必须要在12小时内续报。
4、发生事故后,在死亡人数不明的情况下,一律按重特大事故先行报告,待事故情况明确后再补报。
5、事故发生及报告后,遇有变化,必须立即补报;遇有特殊情况可以越级报告,但原上报渠道必须报告。
6、区旅游局的接报科室是行业管理科,电话:3838627,传真:3838627。
(四)重特大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详细准确的位置)单位和导游、团队或司乘人员姓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现场存在的问题及要求等。
5、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络方式及联系电话。
三、事故应急力量
(一)为保证组织人员的到位,区旅游局成立重特大事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为全区旅游的应急抢险组织指挥机构,具体组成如下:
组 长:李雪霞
副组长:管鹏飞
成 员:刘建红、徐路楣、程金豪、童鉴云
李雪霞:负责指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联系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行业内部有关事宜。
管鹏飞:负责旅游安全事故和其他突发性事故处置工作,组织指挥各类事故和其他突发性事故的现场施救。
刘建红:负责事故现场的处理和联络协调工作。
徐路楣: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和工作人员的膳食安排。
程金豪、童鉴云:负责救援物资的供应。
四、应急处理程序
(一)重特大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坚持“统一指挥、统筹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实行“依靠专业、团结协作、共同施救、以生命为主”的工作方法。
(二)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局重特大事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人员立即就位进入应急状态。如遇组长外出,由副组长行使组长职责。
(三)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单位领导和其他有关人员应迅速赶赴出事地点组织抢救工作;当地政府部门领导及职能部门人员立即赶赴出事地点,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按事故报告要求上报区政府和市局。凡有人员受伤的,立即报告120事故急救中心。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现场负责人员、施救力量立即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工作。
(四)现场的施救要以救人为中心,要不惜一切代价来挽救受伤者的生命,减少受伤者的痛苦。
(五)在现场施救工作中,要注意事故现场的保护,防止与事故有关的残骸、物品、文件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需用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好必要的现场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五、事故应急救援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必须及时、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援处置,以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二)旅游事故发生在区内的应急处置: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按前述“四、应急处置程序”的第(二)、(三)点的要求办理。
1、一次死亡3人以内或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事故以及一次造成旅游者30人以下的急性中毒事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派员赶赴出事地点协助组织抢救,区旅游局派员参加协同处理。
2、一次死亡3至4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50万元的重大事故以及一次造成旅游者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急性中毒事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区旅游主管部门领导及其职能部门人员应立即赶赴出事地点,协助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3、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重大事故以及一次造成旅游者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及有关人员、区旅游主管部门领导及其职能部门人员应全部出发,组织各方力量,立即赶赴出事地点,协助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三)在区外发生旅游事故的应急处置: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单位领导和其他有关人员应迅速赶赴出事地点组织抢救工作。区旅游局负责按事故报告要求上报。
1、一次死亡3人以内的事故以及一次造成旅游者30人以下的急性中毒事件。区旅游主管部门视情派员参加,协同企业做好处理工作。
2、一次死亡3至4人的事故以及一次造成旅游者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急性中毒事件。区旅游主管部门领导和职能部门人员应立即赶赴出事地点,参与事故处理工作。
3、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事故以及一次造成旅游者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件。市、区级旅游主管部门领导和职能部门人员应立即赶赴出事地点,协助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四)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性质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事故可视情确定,及时指派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处理。
(五)旅行社在本区发生重特大事故以及30人以上群体性的旅游者急性中毒事件,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在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积极参与救援工作。
六、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
(一)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三)事故的调查:
1、根据事故的等级分别由区、市、省级旅游主管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调查可邀请相关部门参与,并可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评估。政府组织调查的,旅游主管部门应派员参加。
2、调查组的工作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建议;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写出事故报告。
(四)事故处理:
1、在查明原因后,提出整改意见,并落实整改措施。
2、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事故的原因、后果、责任及一贯的工作表现和发生事故后的态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有关责任者作出处理,并报告区政府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在作出处理前要根据事故等级大小征求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意见。政府牵头调查处理的重特大事故,由政府决定处理意见,旅游主管部门可按旅游法规、规章提出建议。
3、司法机关已立案的事故,可待司法机关作出最终结论再作处理。但对未列入司法立案的责任人,应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处分)和经济赔偿。
4、对事故责任者处理的时间:从收到事故处理机关对事故责任的最终鉴定结论起,重大事故不超过15天,特大事故不超过30天。
5、行业管理部门对事故单位的处理,要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该单位的安全基础台账资料,在事故处理机关作出事故责任的最终鉴定结论起,15天内作出处理。
(五)事故的结案:
事故的结案遵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