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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
先进个人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司法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交流全区人民调解工作,大力推进我区人民调解“安民工程”建设,区人民政府将于2008年12月召开衢江区第一次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为做好对近年来涌现的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乡镇(街道)、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优秀人民调解员推荐表彰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及申报程序
本次大会拟表彰4个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乡镇(街道)、31个优秀调解委员会,181名优秀人民调解员。具体名额分配,详见附表(附件1)。各乡镇(街道)按分配的名额,分别报送相关审批表(附件2)一式二份。在推选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优秀人民调解员时,应尽可能向村、居(社区)倾斜,区局根据各乡镇(街道)司法所报送的材料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审核后报区政府确定。
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乡镇(街道)评选条件:
1、 人民调解工作列入当地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重视、关心司法所及调委会的各项建设,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做到有部署、有落实、有检查、有考核;
2、近年来,无因调处不当、调处不及时,出现民转刑案件、非正常死亡;
3、近年来,无出现重大影响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切实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
4、所属村(居)、企业、市场等调解组织健全,无瘫痪或半瘫痪的调解组织;
5、对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形成制度,每年不少于一次二天。
(二)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评选条件:
1、组织健全,制度完善,报酬落实,工作到位,有办公用房和工作设施;
2、调解纠纷和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成绩显著,连续三年无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自杀事件、群众性械斗和集体性上访;
3、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预防民间纠纷效果明显;
4、坚持各项工作制度,按要求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民事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5、工作实绩突出,为减少纠纷发生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突出成绩,受到当地党政领导和人民群众的好评。
(三)优秀人民调解员评选条件:
1、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增进人民和睦相处作出突出贡献者;
2、在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中,积极疏导,力排隐患,临危不惧,挺身而出,舍己救人,对制止恶性案件发生或减轻危害后果作出突出贡献者;
3、纠纷调解中危及双方当事人生命安全的紧急时刻,及时疏导调解,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当事人死亡者;
4、刻苦钻研人民调解业务,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勇于改革开拓,对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理论,丰富人民调解工作实践作出突出贡献者;
5、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忠实于人民的利益,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谋取私利,事迹突出者;
6、及时提供民间纠纷激化信息,为防止和减少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重大刑事案件、群众性械斗事件发生,作出贡献者;
7、在维护社会安定,增进人民团结等其他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符合上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评选为优秀人民调解员。
三、工作要求
1、各乡镇(街道)司法所必须严格按照推荐的名额、条件、程序等要求,按时报送相关表格材料,先进事迹材料必须详实可靠。
2、在上报推荐先进事迹材料的同时,需报送反映本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交流材料1份。
会议经验交流材料应结合本地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和特点,侧重某一个方面,可以从以下方面准备:建区以来,本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情况,取得的进展、经验、成效;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巩固人民调解地位,拓展人民调解领域,发挥人民调解优势,努力维护当地社会稳定的经验做法;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解决人民调解工作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具体做法和成效;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相互衔接配合的经验做法;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经验、做法及成效等。
3、各乡镇(街道)司法所要精选人民调解典型案例3-5个,以备会议编印案例汇编之用。
以上材料请各乡镇(街道)司法所汇总整理后于11月25日前报送区局基层科。
附件:
1、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乡镇(街道)、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优秀人民调解员评选名额分配表(见pdf文件)
2、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乡镇(街道)、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优秀人民调解员审批表(见pdf文件)
二00八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