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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江区人民法院、衢江区司法局
关于建立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街道)司法所: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会议纪要》精神,为强化新时期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衔接,探索调解工作新路子,现就建立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联动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探索实行简单民事案件先行调解和委托调解制度。
在区法院大楼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由区司法局聘请资深的人民调解员常驻。调解员与法官共同接待当事人,凡属婚姻纠纷、相邻关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侵权损害赔偿、买卖纠纷、借贷纠纷等简单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违法行为纠纷都可实行先行调解和委托调解。具体程序为:
(一)、 诉前劝导:当事人来法院起诉的,立案前法官、人民调解员引导当事人选择到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诉前调解,主动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调解协议的效力,告知并建议当事人首先选择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15天,人民调解员出具介绍信,先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直接在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调解成功时,即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也可申请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法官立案审查确认后,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不成的,由法院审查立案。
(二)、 诉内委托:对已立案但符合人民调解的民事案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委托给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法院法庭出具委托书,并在五日内将案卷装订成册,填写案件单移送受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受托人民调解委员会须在规定的时限15天内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撤诉;调解不成的,调解单位在2日内移送案件,由法官依法审判。
(三)、 诉中协助: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司法调解的案件,可以将当事人召集到相关地方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聘请人民调解员及相关部门或专业知识特定人员从旁协助。既能方便群众,降低成本,实现案结事了的目的。同时,也可以通过实践锻炼人民调解员的司法调解能力。
(四)、 诉后反馈:法院对那些经审理调解协议被判决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的案件,结案后,应及时将裁判文书寄送给原纠纷的调解组织和所在地的司法所,并向他们说明调解协议书被变更、撤销或确认无效的原因,及时沟通,以此强化人民调解工作的成效和规范化建设,促进人民调解的调解成功率和调解协议的自动履行率。
二、探索人民调解协议便捷执行的新途径。
人民法院对于未履行具有给付金钱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向承担给付义务一方发出支付令;切实维护人民调解协议的权威。对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做到及时受理,经审查,协议内容确系当事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达,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即社会权益,且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或变更法定事由的,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对拒不履行的,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以维护人民调解的权威性。
三、探索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民事审判良性互动机制。
(一)资源共享:人民调解组织为人民法院在送达法律文书、寻访当事人等提供必要的协助,达到审判与人民调解资源共享互动的目的。
(二)选聘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
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区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区法院会同区司法局进行审查,并由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为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质和调解能力,在选任人民陪审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选人民调解员。
(三)、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交流和配合,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效,区人民法院、司法局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交流人民调解工作信息,研讨有关业务指导和培训等问题。
(四)、加强人民调解员的教育培训。
区人民法院选派民事审判骨干担任所在审判庭辖区内各镇、街道的法制联络员,具体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并协同区司法局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授课。每年召开一至二次观摩庭,召集人民调解员旁听,以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质及调解技能。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司法局
二00八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