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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物价局文件
衢价服〔2003〕45号
衢州市物价局关于衢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关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衢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服〔2003〕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衢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关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工程承包单位、中介机构、建材生产企业和经营商委托交易中心发布信息的,交易中心可向委托方收取信息服务费,具体标准为:对通过交易中心电子屏幕公开发布信息的,每交易日每条(项)收取信息服务费80元,挂广告牌发布信息的,收取信息服务费200元/月;对提供交易场所的可收取设施租赁费,具体标准为:租用交易席位的每位每月600元,租用开标室的,每半日300元,租用会议室的,每半日200元,租用洽谈室的,每半日100元。上述标准为基准收费标准,最高允许上浮20%,下浮不限。对驻交易中心办公的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机构,其租赁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交易登记、咨询和发标、收标、开标、评标等交易服务的,承包关系确定后,可对该项目的业主和承包商收取交易服务费。具体标准为:对工程施工、材料设备交易,按交易额的0.30‰向承发包双方分别收取50%的交易服务费;对工程设计或监理等服务项目,按工程概算总价的0.1‰向发包方收取交易服务费。交易中心最高允许按上述标准上浮25%,下浮不限。交易服务费合计低于400元的按400元收取。
三、你中心应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标示具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相关的服务内容。
四、你中心应在每年的3月份将上年的财务收支情况上报我局,以便开展成本监审。
原我局《关于衢州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衢价费〔1998〕202号)、《关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场地设施租赁费收费标准的批复》(衢价费〔2001〕86号)的规定同时废止。
上述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