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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物价局文件
衢价服〔2002〕87号
衢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房产交易手续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衢州市(柯城区)房地产管理处: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房产交易手续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浙价服〔2002〕1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对房产交易手续费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房产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产交易机构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房产交易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办理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与房产交易有关的服务,并按照国家规定在交易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二、房产交易手续费包括房产转让手续费和房产租赁手续费。住房交易手续费按衢价费〔2002〕27号文件规定执行。住房以外的房产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1、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元,存量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每宗交易手续费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收取。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2、租赁手续费。住房以外的房产租赁手续费按每份租赁合同确定的租赁期限为一个计收单位,并按每份租赁合同的租金水平分档计收,租赁手续费由出租方承担,租赁手续费标准见附表。
三、对企业在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办理房产交易手续的,免收房产交易手续费。
四、关于新的交易手续费标准执行时间问题:一律按房产交易机构受理登记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的价格(收费)政策执行。
上述规定自2002年6月26日起执行。原我局下发的衢价房〔1999〕66号有关交易手续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表
住房以外的房产租赁手续费标准表
交易类型
租赁合同确定的租金水平
(万元)
交易手续费(元)
房产租赁
1以下(含1)
100
1-3(含3)
200
3-10(含10)
300
10-50(含50)
500
50以上
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