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浙江财综字[2006]125号
关于重新公布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
根据近年来中央和省清费减负的各项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我们对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并于近期下发了《关于公布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04号)和《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05号)。现将清理后保留的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重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土资源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需举办培训班的,培训收费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浙价费〔2006〕200 号)规定执行。
三、职业技能鉴定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等涉及多个部门的公共收费项目,不再在各部门公布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中单独反映,仍旧按原批准文件执行。
四、有关收费优惠及减免政策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五、未经省级财政、价格部门批准同意,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将其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也不得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其他形式变相继续收取,对违反规定的,将根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各地财政、价格部门要认真做好本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及时通知国土资源系统各有关执收单位到各级财政、价格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证、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等有关事项。
附件: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
说明
1
征(土)地管理费
详见文件
浙政发〔1988〕83号,浙价房〔1995〕384号;浙价房〔1996〕431号;
2
土地登记费
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城市部分)
详见文件
〔1990〕国〔籍〕字第93号,计价费〔1997〕2257号
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
普通证书:个人5元/证,单位10元/证;国家特制证书:20元/证;“三资”企业20元/证
同上,计价格〔2001〕1734号,财综〔2004〕5号
拥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自愿选择普通证书或特制证书并缴纳相应的证书工本费。
4
耕地开垦费
杭州、宁波、温州等3个市的城区、郊区每平方米18元;嘉兴、湖州、绍兴、金华、台州、舟山等6个市的城区、郊区每平方米16元;衢州、丽水等2个市的城区、郊区和萧山、余杭、富阳、鄞县、慈溪、余姚、乐清、苍南、瑞安、桐乡、平湖、海宁、绍兴、上虞、诸暨、义乌、东阳、永康、临海、温岭、玉环等21个县(市)每平方米14元;其他县(市)每平方米10元。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加每平方米15元
浙政发〔2000〕292号
5
土地闲置费
1、对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参照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办法征收;2、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浙政办发〔2000〕2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6
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不可预见费
计算基数为征地包干费用总额的3-4%
浙政发〔1988〕83号,浙价房〔1995〕384号
7
土地复垦费
详见文件
浙政办发〔2000〕221号,《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省政府1993年第33号令)
8
土地复垦保证金
3元/平方米以下
《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省政府1993年第33号令)
9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1、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100元;2、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50元;3、变更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以及延续登记时间换取勘查许可证,均收费50元
价费字〔1992〕251号
10
采矿登记费
1、新建、在建、生产矿山:大型500元,中型300元,小型200元;2、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取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同上
11
矿产资源补偿费
详见文件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国务院令第150号)、《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5年省政府第59号令)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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