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2009年度横路乡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
工作实施方案
各行政村:
根据《2009年度衢江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衢江救办[2009]0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乡实际,现就2009年度我乡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以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构建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机制和住房供应体系为目标,以界定对象、明确标准、规范程序、科学管理为重点,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工作目标
2009年度我乡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任务为39户。
三、组织领导
成立横路乡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长庄雪梅同志任组长,副乡长黄国瑞任副组长,姜继法、黄友苏、王成梁、杜永红、吕水斌、徐冬良为成员,下设办公室,由黄国瑞任主任,杜永红、吕水斌、徐冬良为成员。
四、工作措施:
(一)工作程序
1、申请。原己上报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浙江省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申请表》,同时提供户籍、住房、低保证明及规定的其它材料。
2、评议。村民委员会在收到农户救助申请5个工作日内,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救助对象,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村两委签署意见,提出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加盖公章后连同全部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4月5日前)。
3、审查。乡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查结果必须在乡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7天,无异议后加盖乡人民政府印章上报区救助办。将符合救助条件的相关材料,上报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4月15日前)。
4、核准。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乡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汇总复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住房救助的方式,并将核准意见通知乡人民政府,由有关乡人民政府通知到村、到户(4月25日前)。
5、资金估算。有关村接到核准的救助户的名单后,进行资金估算,并将所需的材料费、人工费等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7天,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然后根据救助方式不同与救助户签订相应的协议,明确救助金额、工期、质量标准、施工单位(责任人)等具体事项后,上报乡人民政府确认(5月5日前)。
6、施工组织。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也可由受助户自行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建筑工匠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要确保人身安全,确保工程质量。(10月20日前)
7、竣工验收。
(1)乡人民政府要对完工的救助住房进行逐户竣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必须及时整改到位(11月底前)。
(2)乡人民政府申请区救助办验收。
(二)救助对象、方式和标准
1、救助对象
(1)符合《衢江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四种对象:五保户、低保户、受灾户和其他困难户。
(2)符合条件的对象已建或在建二层以上(不含二层)住房的,不列入救助对象。
2、救助方式:
(1)具体的救助方式包括新建、改建、翻建、扩建和修缮,根据救助对象住房实际状况,在尊重救助对象意愿的情况下,由村委会和救助对象户商定,采取何种方式实施救助。
(2)新建、扩建户需区规划、国土部门审批的,审批后可由村委会统一组织施工。也可由受助户自行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建筑工匠进行施工。
(3)村委会可以通过收购可居住的闲置房,用于置换贫困家庭的危房,或者通过租金补助的方式,由救助对象就近租用闲置房。对采用租用方式的困难户,应以户均不低于上级补助标准,专款留存在乡镇民政资金专户,专款用于租用户逐年的租金支付。
3、救助标准:
(1)面积标准:新建、扩建、改建面积以救助对象实际在册人口数计算,1人户不超过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每户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修缮的按现有住房面积修缮。置换、租用的面积按上述标准掌握。
(2)质量标准:
1、以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为前提,确保救助住房“安全、实用、卫生、经济、美观”。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救助住房应为一层或一层砖混结构(基础可按两层楼房建造,便于受助户自身条件改善后加层),设地梁、圈梁、构造柱,铺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等,做到安全实用。修缮住房应铺设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屋顶做防漏防渗处理。闲置房置换应为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
2、村委会不定期查看施工情况,乡(镇)人民政府的驻村干部、规划员、民政助理员要在开工时、施工中和竣工时三次组织检查,做好实施进度、安全质量等情况详细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上报。
3、住房救助户的新建、改建、翻建、扩建和修缮竣工后,必须由区救助办会同有关乡(镇)和部门进行建筑质量及建设是否符合救助要求的验收,不符合救助建设要求的不予发放救助金。
(三)资金使用和管理
1、救助资金的安排
根据救助户的不同情况,按区救助办下拨的资金由乡政府统筹安排到户,不得平摊使用。工程开工后,乡人民政府先预拨工程启动资金30%-50%,工程形象进度完成50%以上再拨付20%-40%,工程竣工经乡人民政府及救助办组织验收合格后,拨付余款。
3、救助资金管理
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定期对农村住房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档案资料管理
档案资料由乡人民政府负责收集整理,一户一档案,上报区救助办集中保存,具体材料如下:
1、受助户申请书;
2、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申请表;
3、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施情况表;
4、农村低保证明或其它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证明复印件;
5、户口本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6、土地证或国土、规划部门审批材料复印件;
7、乡(镇)对救助对象及救助资金分配等情况进行公示的资料(各一张,规格为五寸,另附电子文档资料);
8、衢江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巡查记录表;
9、救助资金签收凭证(应有救助对象户主签字或手印);
10、新、旧住房对比照片(各二张,规格为五寸,另附电子文档资料,应用A4纸粘贴并注明乡镇、村、户名);
11、衢江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工程竣工验收表;
12、购买建材发票和工资单。
二OO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困难群众 救助 方案
抄报:衢江乡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各行政村
衢江区横路乡党政综合办 2009年3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