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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衢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财政局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工伤保险的通知

2021-06-07 衢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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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

文件

 

衢区人劳险〔2010〕170号

 


转发衢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工伤保险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级各有关单位:

现将衢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工伤保险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按市通知精神实施,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衢江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机关事业  工伤保险  通知

抄送:区委、区政府。

衢州市衢江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0年11月11日印发

衢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工伤保险的通知

 

市级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在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及对象

市本级以下各类单位均应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全部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1、国家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

2、各类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工伤保险基金筹集

从2010年7月1日开始,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缴费工资基数总和的0.2%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缴费工资基数执行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市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必要时可调整工伤保险费缴费标准。

工伤保险费的征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06〕59号)规定由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三、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家和省配套政策法规执行。

工伤待遇中涉及职工本人工资的,职工本人工资高于或低于单位申报并经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的,由基金支付的待遇按单位申报并经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确定。

本通知实施以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已发生的工伤或确诊的职业病,其待遇按原渠道解决。

四、定点医院管理

工伤职工的医治及康复实行定点医院管理,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五、相关手续

工伤认定: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三十日内,由用人单位向市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待遇申领:经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医疗终结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其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及相关待遇中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可以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医院原始发票、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相关材料。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从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若遇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衢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主题词:机关事业  工伤保险  通知

抄送:市委、市政府。

衢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0年8月11日印发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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