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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
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
衢州市衢江区卫生局 文件
衢州市衢江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衢江区残疾人联合会
衢江民〔2010〕42号
关于印发《衢江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即时结报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简化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申报审批程序,提高医疗救助工作效率,方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医疗救助,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民政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浙民低〔2009〕177号)、《关于开展医疗救助即时结报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民助〔2010〕79号)精神,现将《衢江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即时结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
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
衢州市衢江区卫生局
衢州市衢江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衢江区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主题词:医疗救助 即时结报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办、区府办,市民政局
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办公室 2010年8月17日印发
衢江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即时结报办法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民政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浙民低〔2009〕177号)、《关于开展医疗救助即时结报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民助〔2010〕79号)精神,为简化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申报审批程序,提高医疗救助工作效率,方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医疗救助,切实缓解困难群众医疗的问题,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即时结报是指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付费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并垫付应救助的医疗费用后,再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定期结算的救助模式。
第三条 即时结报救助对象范围
即时结报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凡户籍在本区范围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即时结报救助:
1、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
2、城乡低保对象;
3、享受补助金的重度残疾人;
4、百岁老人。
第四条 即时结报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给予办理即时结报救助。
1、违法或犯罪;
2、自杀、自伤或自残;
3、打架斗殴;
4、酗酒;
5、吸毒;
6、蓄意违章;
7、交通肇事;
8、医疗事故;
9、工伤事故;
10、突发公共卫生事故;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
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六条 即时结报程序
1、符合即时结报救助的对象,凭患者身份证、衢江区最低生活保障卡或衢江区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补助卡、新农合医疗卡到区定点医疗机构结报窗口办理医疗救助手续。在区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仍按原申请、审批程序办理。医疗救助金由区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民政局)通过邮政储蓄发放。
2、结报顺序。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先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标准报销后,再依据《衢江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救助标准进行救助结报。
第七条 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职责
各定点医疗机构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系统增设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即时结报功能,实现受理、审核、结报“一条龙”服务。
第八条 即时结报的救助标准
即时结报的医疗救助标准按《衢江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 即时结报经费的拨付结算
区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民政局)每季初向区财政局申请预拨医疗救助资金,区财政局经审核后将资金预拨到区社保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结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将每月结算情况报区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
第十条 即时结报的监督管理
1、区民政局、区残联负责即时结报救助对象的审定、医疗救助标准审核,每月5日前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提供增减、修改的人员名单和相关资料信息。
2、区民政局会同卫生局、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区残联、区财政局,对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规定落实和服务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人员,在医疗诊断、治疗、处方、开具证明等环节中有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帮助患者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行为,除如数追回医疗救助金外,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警告、通报、直至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对违规医务人员由卫生部门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非即时结报对象,申请医疗救助时,仍按原申请、审批程序办理。医疗救助金由区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民政局)通过邮政储蓄发放。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3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