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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文件
衢江民〔2010〕4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公墓建设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50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生态公墓建设,推动“绿色殡葬”的发展,实现乡村公墓生态化,消除“青山白化”现象。现就规范生态公墓建设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态公墓的规划选址。生态公墓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选择在相对偏僻,有一定交通条件,自然坡度较小(缓坡),适宜植树种草的荒山、荒地或不宜垦种的瘠地上。规划按人口总数的千分之六死亡率,每亩150穴及15-20年为一个使用期确定用地面积。
二、生态公墓的建设。生态公墓建设要和“三沿五区”坟墓整治、土地整理、集镇建设和康庄工程以及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等的开发相结合。将坟墓迁移后平整出的土地,纳入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及绿化造林项目,作为新增耕地指标体系。生态公墓原则上以村为单位建设,也可以由乡镇(街道)或若干相邻的行政村联建。建设生态公墓基础设施(道路、水平带、墓穴等)要配套,墓区内水平带一般宽度在2.0-2.5米,浇筑0.8-1.2米宽水泥地面,以方便上坟祭祖;墓穴的规格为0.5米×0.5米,墓穴间的中心距离1.5-2.0米左右;墓区内应规划香炉、焚烧坑,集体经济条件好的村可以建亭子,以美化墓园,供人休息。生态公墓整体绿化面积达90%以上。
三、生态公墓的葬法。生态葬法含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公墓骨灰必须深埋,地表无坟头。墓碑安放斜卧式,斜度控制在45度之内。墓碑规格单穴长度不得超过0.5米,宽度不得超过0.4米;双穴长度不得超过0.8米,宽度不得超过0.4米。碑的式样可多样化,由丧主或死者生前爱好确定,墓碑颜色一般不选用白色石料。墓园内设施布局合理,整齐规范,在葬法上提高艺术性,逐步使墓地与公园建设相匹配,营造生态文化休闲的氛围。
四、生态公墓建设的审批。生态公墓建设项目应由乡镇(街道)统一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征得区规划、林业、国土部门同意后,由区民政局审批。
五、生态公墓的管理。生态公墓以美化环境为主,尊重逝者,善待故人。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生态公墓的监督和管理,要建立内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切实搞好公墓建设和日常事务、花草树木的养护等工作。
六、生态公墓建设的资金筹措。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大对生态公墓建设和管理的资金投入。一方面要将生态公墓建设和坟墓治理、新农村建设、标准农田建设、“千村示范,万村整治”、绿化造林等相结合,充分利用相关政策的补助资金投入;另一方面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村级公益事业,通过社会资助筹集资金投入。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民政 生态公墓 建设 通知
抄送:区府办,市民政局,赵副区长
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办公室 2010年8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