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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文件
衢江民〔2010〕58号
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了预防职务犯罪,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提高民政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保证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民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民政部门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民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行政违法行为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内可以合理适用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综合裁量的原则。
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轻重时,应当以查证属实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行政处罚的轻重,应当与违法行为人所为的违法行为和承担的行政责任相适应。
第四条 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违法行为,裁量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处罚轻重,应当适用本意见。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六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同一层次法律效力的数个法律规范,应当优先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律规范;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不同层次法律效力的数个法律规范,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次高的法律规范。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可以根据情况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但不得重复适用处罚种类。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和从轻处罚适用。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相对人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在主观上有违法故意的;
(二)经教育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屡教不改,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阻挠、抗拒执法的;
(四)产生严重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违法行为;
(五)有其它情节严重行为的。
从重罚款的数额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罚款额度。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相对人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且有立功表现的;
(三)在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从轻罚款的数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度。
第十条 对于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或行政执法相对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酌情减轻处罚或不处罚。
第十一条 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范围内,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处罚:
(一)罚款幅度的适用。行政处罚中适用罚款的,在法定幅度内按罚款数额比例分为较小数额的罚款、一般数额的罚款、较大数额的罚款三个层次。
适用较小数额罚款的可以在法定幅度的下限以上、不超过总幅度值40%的范围内自由裁量;适用一般数额罚款的可以在法定幅度的下限以上总幅度值40%至70%的范围内自由裁量;适用较大数额罚款的可以在法定幅度下限以上总幅度值70%至法定幅度的上限范围内自由裁量。
(二)处罚种类的适用。严重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撤销登记、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较大数额的罚款;一般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一般数额罚款;轻微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限期停止活动、较小数额的罚款和警告,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应当先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超过规定期限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可根据本单位执法的具体情况予以规定。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两人以上,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行政处罚中,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采取单一证据外,其他一律要采用复式证据,确认重大违法行为,证据之间应相互关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调查取证中,不得先确认行为违法,再搜集证据加以证明,不得采用诱导行为人违法的方法非法取证。
第十四条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通过有效载体向社会予以公示,裁量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外,允许公众查询。
第十五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可以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行使建议权,提出拟作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办案处室负责人在对案件初审时,应当对案件承办人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并提请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办案人员应当在案件处理意见〈重大案件为案件调查报告〉中充分阐述行使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六条 重大、复杂行政处罚裁量事项,应实行集体会审:
(一)行政处罚案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复杂案件:
1、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
2、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异议的;
3、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
4、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5、对违法行为拟给予减轻处罚的;
6、对违法行为拟给予5000元以上的罚款或撤销登记行政处罚;
7、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二)参加集体会审的人员包括民政部门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一线执法负责人等,如涉及相关部门的,还应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对法律界限较模糊的涉嫌违法行为和特别重大案件,还应邀请上级法制部门和有关法律专家共同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行风监督员参加。
(三)集体研究结果应形成《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纪要》,参加人员应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纪要》上签字。未经集体研究,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案件。《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纪要》应存入行政执法案件卷宗。
(四)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执法部门作出5000元以上罚款、撤销登记、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根据听证笔录作出。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具体行政行为公平公正实施的,应该依法予以回避,不得参与有关执法事项的处理。
第十九条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中,应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从重、减轻、从轻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相对人。
第二十条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主动接受上级民政部门的复查,发现裁量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
上级民政部门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是否合法、适当进行指导和监督,发现裁量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直接予以变更。
第二十一条 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按受理复议单位的处理意见予以变更。
第二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构成执法过错的,按照《民政系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内容
裁量幅度
1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17条
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收取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罚
违法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行为被发现后,主动协助管理机关恢复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
处400元罚款
违法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行为发现后,主观上有违法故意,屡教不改的
处1000元罚款
2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18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罚
违法单位或个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3000元罚款
违法单位或个人未在规定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5000元罚款
违法单位或个人主观上有违法故意,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并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的
处10000元罚款
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区划地名)
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殡葬管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内容
裁量幅度
1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
《殡葬管理条例》第18条
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违法单位或个人主动改正的
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违法单位或个人未在责令期间改正的
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违法单位或个人,主观上有违法故意,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2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
《殡葬管理条例》第19条
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罚
违法单位或个人违法情节轻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违法单位或个人违法情节一般,按期改正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小的
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违法单位或个人违法情节严重,在限期内未改正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较大的
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违法单位或个人主观上有违法故意,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在限期内未改正违法行为的,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
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殡葬管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内容
裁量幅度
3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殡葬管理条例》第22条第1款
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并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罚
违法单位或个人初次违法生产,情节轻微,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违法单位或个人违法生产情节轻微,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造成一定后果的
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的罚款
违法单位或个人违法生产情节一般,在限期内未改正违法行为,给用户带来后果,造成一定社会不良影响的
处制造、销售金额2倍的罚款
违法单位或个人违法生产情节严重,给用户带来严重后果,并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的社会不良影响的
处制造、销售金额3倍的罚款
4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殡葬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
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并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罚
违法单位或个人初次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情节轻微,积极配合执法,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违法单位或个人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情节轻微,无社会影响的
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的罚款
违法单位或个人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情节较重,造成一定社会不良影响的
处制造、销售金额2倍的罚款
违法单位或个人多次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情节严重,已造成较大的社会不良影响
处制造、销售金额3倍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内容
裁量幅度
5
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和寿穴,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的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25条;第42条
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和寿穴,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利润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罚
情节轻微,并积极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情节轻微,在责令整改期内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
在责令整改期内未改正违法行为,并造成不好影响的
没收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有明显主观故意,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并造成极坏影响的
没收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6
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性活动,接纳存放非本乡(镇)、村死亡人员骨灰的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26条;第40条
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性活动,接纳存放非本乡(镇)、村死亡人员骨灰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罚
情节轻微,违法单位积极配合执法,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违法单位在责令整改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情节较重,违法单位在责令整改期内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单位在责令整改期内未改正违法行为,并造成不好社会影响的
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违法单位在责令整改期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并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
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民间组织)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内容
裁量幅度
1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有违法经营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罚
情节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在警告、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情节较重,在警告、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在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撤销登记,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2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有违法经营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罚
情节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在警告、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情节较重,在警告、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在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撤销登记,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民间组织)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内容
裁量幅度
3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有违法经营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罚
情节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在警告、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情节较重,在警告、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在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撤销登记,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4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有违法经营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罚
情节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在警告、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情节较重,在警告、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在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撤销登记,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民间组织)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内容
裁量幅度
5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有违法经营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罚
情节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在警告、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情节较重,在警告、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在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撤销登记,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6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有违法经营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罚
情节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在警告、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情节较重,在警告、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在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撤销登记,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内容
裁量幅度
7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有违法经营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罚
情节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在警告、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情节较重,在警告、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在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撤销登记,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8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有违法经营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罚
情节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在警告、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情节较重,在警告、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在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撤销登记,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民间组织)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内容
裁量幅度
9
未经登记,擅自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14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有违法经营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罚
情节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在警告、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情节较重,在警告、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在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撤销登记,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10
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14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有违法经营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罚
情节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在警告、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情节较重,在警告、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在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撤销登记,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民间组织)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内容
裁量幅度
11
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14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有违法经营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罚
情节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在警告、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情节较重,在警告、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在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撤销登记,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12
未经批准,擅自开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14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有违法经营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罚
情节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在警告、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情节较重,在警告、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在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撤销登记,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内容
裁量幅度
13
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14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有违法经营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罚
情节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在警告、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情节较重,在警告、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在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撤销登记,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14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有违法经营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罚
情节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在警告、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情节较重,在警告、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在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撤销登记,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民间组织)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内容
裁量幅度
15
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有违法经营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罚
情节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在警告、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情节较重,在警告、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在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撤销登记,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16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有违法经营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罚
情节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在警告、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情节较重,在警告、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在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撤销登记,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民间组织)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内容
裁量幅度
17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有违法经营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罚
情节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在警告、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情节较重,在警告、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在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撤销登记,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18
设立分支机构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有违法经营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罚
情节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在警告、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情节较重,在警告、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在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撤销登记,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民间组织)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内容
裁量幅度
19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有违法经营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罚
情节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在警告、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情节较重,在警告、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在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撤销登记,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20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有违法经营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罚
情节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在警告、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情节较重,在警告、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在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撤销登记,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民间组织)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内容
裁量幅度
21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有违法经营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罚
情节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在警告、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情节较重,在警告、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在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撤销登记,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最低生活保障)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内容
裁量幅度
1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25条
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行为,情节轻微能主动退回冒领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处冒领金额1倍的罚款
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情节恶劣,又不主动退回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行为
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处冒领金额2倍的罚款
2
家庭人均收入增加,应当办理停发最低生活保障手续,但不按规定审报收入变化情况,继续享受原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25条
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按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脱贫,但不按规定办理停发最低生活保障手续,继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追回其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按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脱贫,不按规定办理退保手续,继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经教育仍不退回冒领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行为
追回其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处冒领最低生活保障金额1倍的罚款
主题词:民政 制度 意见
抄送:区法制办,市民政局
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办公室 2010年10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