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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
文件
衢州市衢江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衢江民〔2011〕2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殡葬管理及各项死亡补助费发放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
为认真贯彻落实生态区建设的工作目标,有效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进一步推行绿色殡葬,加强和完善遗体火化后骨灰管理,促进我区的新农村建设。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精神,现就殡葬管理及各项死亡补助费发放通知如下:
一、加强殡葬管理。本辖区范围内的人员死亡后,必须按照国家殡葬法规要求,实行遗体火化。火化后的骨灰按规定葬入本村公墓内,村级公益性公墓单穴墓穴占地面积,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已建立生态公墓的村,火化后的骨灰必须深埋,地表无坟头,墓碑安放平置式或斜卧式,墓碑规格40㎝×50㎝。提倡不保留骨灰。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按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安葬。严禁超标准建坟或将骨灰装棺土葬、乱葬滥埋等。
二、规范发放丧葬补助费。享受社会保险养老金待遇人员死亡后,必须凭死者身份证和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遗体火化后,凭死者身份证、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乡镇(街道)出具的村级公墓入墓证明或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骨灰处理(撒灰、树葬、不保留骨灰等)证明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在职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的,按照衢市民[2006]83号文件执行。
三、加强骨灰入墓核查。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及《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加强骨灰入墓情况的核查,按规定出具《衢江区城乡居民骨灰入墓证明》(见附件)。对违反殡葬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四、执行时间。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原下发的《衢江区城乡居民骨灰入墓证明书》同时作废。
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
衢州市衢江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殡葬 社会保险 发放 通知
抄送:区府办,市民政局、市人劳局,赵建新副区长
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办公室 2011年4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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