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全区各中小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转发的《关于在全区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区委发[2011]31号)文件精神,切实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提高青少年辨别是非和依法维权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和科学发展观,按照我区“六五”普法规划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根据不同年龄段青少年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重在培养青少年法制观念,提高他们分辨是非的能力。
二、总体目标
综合利用学校、家庭和社会多种法制教育资源,努力构建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网络,通过加强包括在校学生、辍学生等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他们明辨是非,自觉遵守社会秩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正确处理各种矛盾,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三、主要任务
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包括在校学生和社会青年,重点是各类在校学生。要充分发挥学校法制宣传教育的主阵地功能,坚持以课堂教育为主渠道,进一步加强各类在校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是根据中、小学校不同年龄段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完善和规范青少年学生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分类施教,增强学习效果。要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注重把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意识放在突出位置,结合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教育广大青少年学法律、知荣辱、明是非。
二是坚持把在校生的法制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教育质量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估体系。逐步做到计划统一实施,师资统一培训,教材统一落实,课程统一设置,真正实现学校法制教育计划、教材、课时、师资的“四落实”。
三是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思想品德)课教师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法律素质和授课技能,提高教学质量。“六五”普法期间,全区要分期分批对中、小学法制(思想品德)课教师普遍轮训一次。要进一步健全兼职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制度,每所学校都要配备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帮助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重视整个教师队伍的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律知识的学习纳入教师专业知识综合水平继续教育的范畴,提高教师法律素质。
四是寓教于乐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组织开展“百名律师讲百课”、在押服刑人员的“现身说法”、“模拟法庭”、法制征文、法制演讲、法律咨询、法制图片、法制动漫、法制读物等丰富多采的学法用法实践活动,对青少年学生进行生动、直观、形式多样、潜移默化的法制教育。
五是全面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不断深化依法治校工作。要进一步完善依法治校的领导机构建设,加大依法治校工作的考核力度,进一步提高学校法治化管理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齐抓共管。各职能部门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通过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加强对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网络,努力营造领导有力、职责明晰、分工协作、规范有序、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要规范制度。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制度建设。各中小学校要适时制定有关学校法制课程考试考核、法制课教师培训考核、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培训管理以及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和表彰奖励等制度,逐步实现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制度化、规范化。
三要创新载体。要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设,切实发挥基地的宣传教育功能。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和互联网在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中的独特优势,组织、协调好法制读物、音像、书刊、宣传画等资料的创作、发行工作,不断推动法律知识的普及,为青少年提供方便的学法场所和快捷的法律信息服务。要积极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探索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的有效途径,创新方式方法,不断增强教育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要落实教材。各中小学校要适当增加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的投入,每所学校要为每一位学校领导、每位教师配备一本《青少年法制教育读本》。
五、时间安排
各中小学校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实施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方案,全面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2012年9月20日-10月20日,各中小学校要按照文件精神,分别征订《青少年法制教育读本》(小学版)、《青少年法制教育读本》(初中版)、《青少年法制教育读本》(高中版),2012年底前由各中小学校自行组织学习,区法治办将择期组织全区学校老师开展以《青少年法制教育读本》为主要内容的普法考试。
区法治办联系人:琚立新、金昱;联系电话:3838052
附件:征订单
衢州市衢江区教育局
衢州市衢江区司法局
中共衢州市衢江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